银行信托合同范本(合集28篇)

时间:2023-11-18 12:57:16 作者:admin

银行信托合同范本 第1篇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

保证方: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贷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借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为月息千分之______按季收息,利随本清。

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规定计算。

五、借款期限

借款时间自_____年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分____次或一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保证条款

借款方请_______作为自己的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

八、违约责任

1.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______日内(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帐户。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20%计算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存款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商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

3.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需要将借款展期,应在借款到期前五日向贷款方提出申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展期手续。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如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九、其他

除因法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双方协议的附加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的附件: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_____份,报送________有关单位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__________(公章) 借款方: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

保证方: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

银行信托合同范本 第2篇

借款单位_____根据信托贷款有关规定出具借款契约,向人民银行信托部申请信托贷款,并约定下列条款以资信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___万元,用于___项目,其中土建部分____万元,设备____万元。

第二条 保证将贷款用于上列项目,并按计划于____年__月__日全部完工投产,并实现预定的经济效果:新增产值___,产量___,利润____,税金___。

第三条 借款期限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利率按月息____厘____毫计息,每次还款同时计收利息。

第四条 借款单位如果未经银行同意而改变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银行有权进行信贷制裁。

第五条 贷款到期,借款单位主动归还,如不按期归还借款,除按规定加收利息外,银行有权在借款单位的'存款帐户中扣还,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不得提出异议。

第六条 借款单位如果停建或没有达到经济效果,不能按规定归还贷款时,借款单位愿用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款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或基金存款归还。

第七条 担保单位保证借款单位恪守契约规定的条款、如果借款单位不能按本契约规定还清本息,愿承担经济责任,由担保单位负责归还。

第八条 本契约经借款单位,担保单位确认无误并加盖公章和负责人章后生效,借款本息还清后自动生效。

借款单位:______(公章)

担保单位:____(公章)

负责人:_______(签章)

负责人:_____(签章)

立约日期:____年__月__日

银行信托合同范本 第3篇

借款单位_____根据信托贷款有关规定出具借款契约,向人民银行信托部申请信托贷款,并约定下列条款以资信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人民币___万元,用于___项目,其中土建部分____万元,设备____万元。

第二条、保证将贷款用于上列项目,并按计划于____年__月__日全部完工投产,并实现预定的经济效果:新增产值___,产量___,利润____,税金___、第三条、借款期限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利率按月息____厘____毫计息,每次还款同时计收利息。

第四条、借款单位如果未经银行同意而改变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银行有权进行信贷制裁。

第五条、贷款到期,借款单位主动归还,如不按期归还借款,除按规定加收利息外,

银行有权在借款单位的.存款帐户中扣还,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不得提出异议。

第六条、借款单位如果停建或没有达到经济效果,不能按规定归还贷款时,借款单位愿用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款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或基金存款归还。

第七条、担保单位保证借款单位恪守契约规定的条款、如果借款单位不能按本契约规定还清本息,愿承担经济责任,由担保单位负责归还。

第八条、本契约经借款单位,担保单位确认无误并加盖公章和负责人章后生效,借款本息还清后自动生效。

借款单位:______(公章)

担保单位:____(公章)

负责人:_______(签章)

负责人:_____(签章)

立约日期:____年__月__

银行信托合同范本 第4篇

供货单位:(以下称甲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需货单位:(以下称乙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信托单位:(以下称丙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承兑单位:(以下称丁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为需向甲方订购货价元。因暂时缺少资金,而甲方要求及时收回货款。现根据国家财产信托业务的有关规定,甲方将上述乙方订购的设备(物资)信托给丙方,丙方受托后按甲方的要求出售于乙方,并相应提供融资,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丙方支付货款,丁方同意承担乙方延付货款的.承兑责任。为此,四方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订货

乙方按照自己的需要向甲方订购上述设备(物资),甲、乙双方已于20xx年XX月XX日签订了号供货合同。双方确认供货合同的各项规定。丙方受理上述设备(物资)的信托后,对有关交货日期、数量、质量、维修保养等事项概不负责,由甲、乙双方按原供货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信托

甲方向丙方提出的财产信托总金额为XX元,信托期限为20xx年XX月。甲、丙双方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另订“财产信托合同”。

第三条、延付

丙方受理甲方提出的财产信托后,负责向乙方出售,由于乙方暂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延期付款,并愿承担相应的利息。丁方同意担保乙方到期付款责任。有关延期付款事项,由乙、丙、丁三方另订“延期付款合同”。

第四条、融资

上述信托财产的交付,仍按甲、乙双方原订供货合同的有关规定,由甲方直接发运乙方。但甲方应将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交付丙方,由丙方转送丁方,再由丁方督促乙方按规定办妥银行承兑手续,丙方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2天内,按承兑汇票的总金额一次向甲方垫付货款。

第五条、还偿

乙方向丙方延期支付的货款,视同丙方对乙方的贷款,以月息‰按季计收利息。延付的货款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将承兑票款交存丁方,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主动向丁方收取承兑票款。乙方如不按规定向丁方交存承兑票款,丁方除应于到期日凭票支付外,即按银行承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乙方执行扣款,并处以罚金。

第六条、费用

甲方向丙方支付财产信托手续费为信托金额的XX‰,共计XX元,于甲方收到丙方垫付财产信托货款后2天内支付。

乙方向丁方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XX元,于丁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付清。

第七条、附则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正式签字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约,违约时按《_合同法》处理。

甲方:

代表人:

年月日

乙方:

代表人:

年月日

丙方:

代表人:

年月日

丁方:

代表人:

年月日

银行信托合同范本 第5篇

供货单位:____________ (以下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

需货单位:____________ (以下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

承兑单位:____________ (以下称丁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

乙方为____需向甲方订购____货价____元。因暂时缺少资金,而甲方要求及时收回货款。现根据国家财产信托业务的有关规定,甲方将上述乙方订购的设备(物资)信托给丙方,丙方受托后按甲方的要求出售于乙方,并相应提供融资,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丙方支付货款,丁方同意承担乙方延付货款的承兑责任。为此,四方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 订货

乙方按照自己的需要向甲方订购上述设备(物资),甲、乙双方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____号供货合同。双方确认供货合同的各项规定。丙方受理上述设备(物资)的信托后,对有关交货日期、数量、质量、维修保养等事项概不负责,由甲、乙双方按原供货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信托

甲方向丙方提出的财产信托总金额为____元,信托期限为____年____月。甲、丙双方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另订“财产信托合同”。

第三条 延付

丙方受理甲方提出的财产信托后,负责向乙方出售,由于乙方暂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延期付款,并愿承担相应的利息。丁方同意担保乙方到期付款责任。有关延期付款事项,由乙、丙、丁三方另订“延期付款合同”。

第四条 融资

上述信托财产的交付,仍按甲、乙双方原订供货合同的有关规定,由甲方直接发运乙方。但甲方应将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交付丙方,由丙方转送丁方,再由丁方督促乙方按规定办妥银行承兑手续,丙方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2天内,按承兑汇票的总金额一次向甲方垫付货款。

第五条 还偿

乙方向丙方延期支付的'货款,视同丙方对乙方的贷款,以月息____‰按季计收利息。延付的货款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将承兑票款交存丁方,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主动向丁方收取承兑票款。乙方如不按规定向丁方交存承兑票款,丁方除应于到期日凭票支付外,即按银行承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乙方执行扣款,并处以罚金。

第六条 费用

甲方向丙方支付财产信托手续费为信托金额的____‰,共计____元,于甲方收到丙方垫付财产信托货款后2天内支付。

乙方向丁方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____元,于丁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付清。

第七条 附则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正式签字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约,违约时按《_合同法》处理。

甲方: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丁方: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银行信托合同范本 第6篇

委托单位(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向丙方办理财产信托,除确认财托字第____________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外,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将准备出售给_____单位的设备(物资),向丙方提出财产信托,并要求丙方在购货单位延期付款期间提供融资。

第二条 甲方保证执行供需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凡发生脱期交货或产品质量等违约事项,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三条 丙方同意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收到需货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的二天内,按承兑汇票金额向甲方一次垫付全部货款。

第四条 甲方收到垫付的乙方货款后的二天内,一次付清丙方财产信托手续费_____元。

第五条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丙方全部收回融资本息止为财产信托期,在此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项,而使丙方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本息时,甲方确认丙方有权向甲方连带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资本息。

甲方:____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_(签章) 代表人: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财产信托合同8

委托单位(简称甲方):_________受托单位(简称乙方):_________甲方向乙方办理财产信托,除确认财托字第_________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外,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将准备出售给_________单位的设备(物资),向乙方提出财产信托,并要求乙方在购货单位延期付款期间提供融资。

第二条 甲方保证执行供需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凡发生脱期交货或产品质量等违约事项,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三条 乙方同意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收到需货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的_________天内,按承兑汇票金额向甲方一次垫付全部货款。

第四条 甲方收到垫付的乙方货款后的_________天内,一次付清乙方财产信托手续费_________元。

第五条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全部收回融资本息止为财产信托期,在此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项,而使乙方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本息时,甲方确认乙方有权向甲方连带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资本息。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银行信托合同范本 第7篇

委托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为明确资金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障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_________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职能,规范信托管理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_信托法》、《_合同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释义

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已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信托合同、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_________》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本信托: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

信托计划:指《_________》。

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本合同且有义务将信托本金交付受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受托人:指_________公司。

受益人: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项目公司:指在_________登记注册的_________公司。

信托财产: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取得的信托本金以及对信托本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信托本金:指委托人为设立本信托于签订本合同时实际交付受托人的资金。

信托专户:指受托人在_________开立的本信托项下的资金专用账户。

信托财产银行划付账户:指委托人指定的用于受托人支付受益人信托收益和移交信托财产的银行账户。

委托人独立确定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指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

第二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授权受托人以委托人独立确定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以期最大限度的为受益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 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委托人独立确定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的信托。

第四条 信托本金及交付

信托本金币种为:人民币(元),金额为:_________(大写)元整,(小写¥_________元整)

委托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当日将信托本金交付至以下信托专户:开户银行:_________,账户名称:_________,银行账号:_________。

信托本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存放银行。信托本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信托计划成立后归入信托财产,在第一次分配信托收益时支付给受益人。

第五条 信托生效及信托期限

本信托自委托人交付信托本金且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生效。

本信托期限为三年,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信托受益人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

本信托受益人为本合同附件二《多个受益人一览表》中载明的受益人,受益人的基本情况和信托利益划付账户见《多个受益人一览表》。

本信托终止后,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为:《多个受益人一览表》中载明的受益人。

第七条 信托财产的构成

信托本金;

信托本金受让项目公司股权后取得的股权;

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

法律、法规规定可计入信托财产的其他财产。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将信托本金加入信托计划,与加入信托计划的其他信托本金聚集起来,以受托人名义运用于受让_________公司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权。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信托计划第五条5。2款规定的计划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第九条 信托财产的核算

本信托由受托人建立核算账户,按信托本金占计划本金的比例核算信托财产价值,分享信托收益,分担信托财产损失。

本信托承担的包括税费、中介费用、受托人报酬在内的各种费用统一按信托计划规定支付。

本信托损益的计算方法、信托收益分配时间及分配方式按信托计划规定执行。

第十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

(2)按照本合同规定

按时足额交付信托本金;

(3)保证信托本金为其合法所有的财产;

(4)保证已就设立本信托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5)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受托人报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有权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有权依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约定取得报酬;

(3)按照本合同及信托计划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4)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及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5)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6)根据本合同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受益人的权利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2)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规定转让和继承;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信托生效后,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交付《受益权证明书》。

信托期限内,受益人转让受益权,应当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符合受益人大会通过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办法》规定的受益权转让条件;

(2)持本合同、《受益权证明书》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住所地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换发《转(受)让受益权证明书》。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3)按照信托本金的1‰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因继承发生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继承人应持有效证明,参照11。2款(2)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信托的终止、清算与信托财产的`归属

本信托生效后,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受益人不得变更、解除或终止本信托。

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1)信托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

(2)信托期限期满;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信托终止,信托财产按信托计划规定清算。清算后的信托财产,按以下方式分配转移给本信托的信托财产归属人。

(1)现金形态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以现金形式,按信托本金占计划本金的比例,采用划付至信托利益划付帐户的方式转移给信托财产归属人。

(2)股权形态的信托财产,本信托终止时目标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受托人按本信托的信托本金占计划本金的比例过户至信托财产归属人名下,但信托财产归属人应当提前支付过户费用,否则,受托人有权留置股权。信托终止时目标公司仍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受托人按本信托的信托本金占计划本金的比例过户至信托财产归属人名下违反《公司法》第20条规定的,受托人无需与委托人、受益人、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另行协商,本信托及信托计划视为终止条件不成立,本信托的信托期限自动延长至股权过户法定条件具备之日止,延长信托期限内的受托人报酬由受托人与受益人另行协商。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即视为违约,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因委托人原因导致本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应承担由此给受托人、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因本合同和与本合同相关联的事务产生争议,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诉讼由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通知、送达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任何一方联系地址和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变化之日起10日内通知其他方。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变更信托利益划付帐户,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并持本合同及受益人身份证件到受托人住所地办理信托利益划付帐户变更确认手续,未通知受托人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本合同规定的送达为:

(1)送达方式:专人送达、挂号信、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等方式,同时存放受托人营业场所备查;

(2)送达地址:本合同载明的地址;

(3)收到时间:专人送达的,受送达人书面签收日;挂号信送达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传真、电报、电子邮件送达的,收到回复日或成功发送确认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其他事项

本合同规定的工作日如遇法定节假日,相应顺延。

本合同自以下条件满足之日起生效:

(1)委托人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2)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的,另交每位受益人一份加盖受托人印章的本合同的复印件。

信托计划、信托财产

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多个受益人一览表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本合同与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内容冲突的,优先适用本合同。

第十七条 特别申明

委托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已认真阅读和研究了本合同中的所有受托人免责条款,对其文字和法律含义无异议,并与受托人的理解完全一致。

当事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已认真阅读和研究了本合同、信托计划,对其文字和法律含义无异议,并与受托人的理解完全一致。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__ 受托人(盖章)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

银行信托合同范本 第8篇

本合同的双方为:

1.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托人:_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信托合同范本 第9篇

合同编号:________

贷 款 方:___________________

借 款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 证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月息____‰,按季收息,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分____次或一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银行信托合同范本 第10篇

[关键词]银信合作理财产品;风险管理;金融监管

[DOI]

1 前言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一般指商业银行为规避管制,进行监管套利,将产品所募集资金委托信托公司管理,投向存在融资需求的项目,实质是向银行自身客户发放贷款。商业银行以客户及资金资源和信托公司的项目资源形成互补,双方互惠共利。2008年,央行采取紧缩政策以抑制经济过热,限制流动性和信贷规模。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环境条件下,信托业务的高灵活性、高多样性为商业银行应对信贷紧缩、拓宽融资渠道、改善资产负债表、优化资本结构提供了便利,我国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应运而生。目前我国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中以收益权业务为主流,从银信合作的发展历程来看,其规模逐年增加,2010年年末时为万亿元,截至2014年年末,规模约达到万亿元,较2010年年末上升,较2013年年末上升,占信托业资产总额的。

在银信合作业务规模爆发式增长的过程中伴随而来的是逐渐累积的潜藏风险。“银强信弱”使得信托公司仅作为通道,实质由商业银行掌控资金,商业银行在银信合作中将贷款移至表外,无形放大信贷资金规模,增加违约风险,加剧风险传染效应。“影子银行”意味浓厚使商业银行风险与信托公司风险相互转嫁。分业监管导致的监管真空形成灰色地带,为银行、信托公司及相关业务操作人员隐瞒产品风险或违规操作留出空间。

2 基于光大―安信信托案例的分析及思考

光大―安信信托案例

2004年11月,安信信托与东阁公司和威廉公司就河南新陵公路项目贷款信托计划达成协议。同时,安信信托与河南新陵公路签署贷款合同用于公路后期建设。安信信托要求股东李杰、李刚在贷款清偿前作为保证人,将所持新陵公司62%股权信托并过户给安信。2005年10月,安信信托与张玲娟基于同一项目设立信托。2007年9月,该项目未如期完工,因此新陵公路未向安信信托偿还贷款本息,万通路桥也未如约回购股权,项目最终失败。2008年7月,东阁、威廉两家公司同张玲娟诉安信信托,认为受托人在新陵公路贷款信托计划中未尽职调查职责,违背信托管理职责,信托事务处理不当。安信认为该信托计划实为光大银行太原分行委托贷款,其仅作为平台,已尽信托财产管理、信息披露义务,不承担责任,并认为银行严重腾挪信托财产。原告认为《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的材料不得违背信托文件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情况。安信认为此文件出台之前并无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应出具独立的尽职调查报告,且客户、项目皆由银行指定。

此次银信合作中光大和安信操作均不规范,互相转嫁风险,导致项目失败,风险爆发。

安信信托纠纷案例分析与思考

从本案来看,该产品应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银行为单一委托人。安信信托认为委托人东阁公司和威廉公司均由太原光大银行实际控制,二者与安信签订信托合同严重侵犯投资者的知情权。另外,安信指出该信托计划实为委托贷款,光大银行存在严重挪用理财资金行为,未尽资金实际管理人职责,应对被恶意挪用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而安信在信托计划设立及运作过程中,未尽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义务。

从本案来看,目前我国的银信合作业务存在诸多法律及产品设计方面漏洞,潜藏风险。本案中的银信理财产品为典型的非保本浮动型理财产品,该类产品的投资收益率与项目状态联系紧密,受多方面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信用风险较高。在本案实际操作中,银行恶意挪用资金导致运作过程中不能及时到位支持信托交易对手,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暴露无遗。项目违约后光大银行一定程度上将风险转嫁至投资者和信托公司,其承担责任小于受托人,而信托公司的义务远大于银行。

3 银信合作理财业务的风险种类及其后果

(1)信用风险。商业银行借助信托公司,向公众募集资金,投向高风险的周期性、成长型行业,投资项目信用风险高,易形成违约。为满足资本充足率和75%的存贷比等监管要求,银行将大量信贷资产转出表外,大大提升杠杆率,且未计提相应准备金,在还本付息等贷款后续管理仍由银行负责的情况下,贷款虽出,风险犹在。一旦违约,信用风险将可能导致传染效应、庞氏骗局。

(2)削弱政策效果。影子银行银信合作业务将贷款转出表外,规避监管,推动放大实际信贷规模,央行无法准确统计货币供应量,融资成本升高,市场流动性增加,放大的流动性在货币创造机制作用下,超过政策调控的预期,同时由于信贷资产期限错配,商业银行风险对冲机制应对不足,同业拆借利率波动加大,干扰基准利率,削弱货币政策效果。

(3)操作风险。随着金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银行存款分流,贷款额度紧缺,信托公司缺乏资本,逆向选择现象严重,为追逐利益,曲线救国,二者通过银信合作,大量发放贷款,而由于监管真空,该业务基础资产风险较大,银行明保或暗保导致其他参与方低估风险,业务人员尽职调查不足,风险控制制度流于形式,亟须完善。更有甚者从自身而非投资者利益出发(如本案),违背独立性原则和信托合同规定挪用资金进行违规投资,使风险在银行及信托公司间放大并转嫁。

(4)法律风险。目前信贷类银信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是委托、信托或其他关系尚存争议,由于银监部门明确的委托性质的定性,实际操作时可能导致银信双方责任义务分配不公或互相推诿,不利于金融业公平竞争,同时间接影响投资者利益,特别是项目失败时,更有甚者可能出现隐形违法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本案中光大恶意串通公司骗取客户资金)。

(5)监管风险。目前银信合作呈现出结构复杂化、形式多样化、规模扩大化的趋势,从投资者角度来看,信息披露阻碍其充分了解所投资企业及其项目运营情况,而无法有效监督银行的理财投资行为。从外部监管角度来看,针对性监管的缺失使产品设计无法可依、含混的监管制度、技术的落后、“银强信弱”都妨碍着监管的有效性,妨碍金融市场长期稳定发展。

4 政策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银信合作业务监管亟须加强,其风险防范并非单方面的责任,须由监管部门、银行和信托、投资者三者共同进行控制和管理。

监管制度方面的风险防范

(1)加强基础制度的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由于监管真空,应建立统一的风险管理框架和制度,制订统一规范的法律文,使银信合作有法可依,并对业务的交易对手、交易结构、基础资产进行规范审查,以规避风险。针对银信合作业务表外化的特点进行专项监管,专门设立审计机构及风险管理部门,对风险实行严格控制。另由第三方对不同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对不同风险级别建立相应授信额度,规定该类产品风险准备金提取规则等。

(2)完善监管机制,平衡银行和信托公司的权责。针对监管制度的真空或重复的问题,建立异地监管协调机制、加强监管部门间信息沟通、改进银行会计结算方式、统一完善银信合作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主体责任,防止银信合作业务通过信贷资产表外化绕开监管进行高风险的投机活动。监管部门应针对“银强信弱”情况进行适度调整,增强信托的作用,相对限制银行相应权力,使信托公司能独立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

银信合作的实际操作方面的风险防范

(1)技术及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理财产品实际操作实现于技术层面,因此银行和信托公司应从发行、销售、运行到资金回收的整个流程整体把握理财产品的风险。在设计开发产品的过程中,银行与信托应进行完整的市场分析,着重把握投资结构,创新相关监管技术,用敏感性分析、VAR分析等方法对产品进行风险量化并测试其风险承受能力,防止交易结构中出现漏洞和承诺函无效等情况。为应对操作风险,银行应总结业务经验,对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合规教育。

(2)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和风险披露机制。银行应完善信息和风险披露机制,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具体化、详细化理财产品相关信息。事前,信托公司应用5C法或贷款5级分类法对所投资企业进行风险评估;事中,信托公司要遵守自主管理原则,银行和信托应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供财务、审计等报告并提示风险;事后,要密切关注所投资企业,准备应急计划。

银行信托合同范本 第11篇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号《_________》及_________号《_________》的精神,_________市自来水总公司,敬请各用水单位通力合作,共同保障水费款按时回收,以确保自来水生产和供应的正常运行,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收款方式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办法”的`规定,委托银行结算水费。

二、乙方授权其开户银行在收到甲方开户银行递交来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后,直接从乙方账户中支付。

三、特约委托收款后,如乙方对收款有疑问时,可在一周内随带付款单与甲方联系,如确属甲方原因的,由甲方负责更正。

四、乙方因银行存款不足退票或不按期支付水费,甲方将依照《_________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或拆表停止供水。

五、乙方因户名更改,银行帐号更变,需提前一个月到甲方办理更改手续。乙方如不及时办理,造成水费拖欠,后果由乙方负责承担。

六、“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的结算手续费由甲方负责。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乙方开户银行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银行信托合同范本 第12篇

委托人(自益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地址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信托合同范本 第13篇

甲方: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

根据甲方业务需要申请,甲方委托乙方向小贷公司办理无抵押无担保小额信用贷款业务,依据《_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委托乙方办理无抵押无担保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具体手续以小贷公司为准。

二、甲方了解信用贷款相关信息并按乙方及贷款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三、甲方须向乙方支付_________元服务费,若信用贷款审批不下,则乙方退还甲方所有服务费(如因为甲方提供材料造假或征信不良而导致无法批准,则不退还服务费)。

四、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均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相关商业机密和个人信息。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全面、按时履行,否则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包括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交通费等在内的一切损失

2.若任何一方出现违约现象,则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

在本合同的履行中,双方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信托合同篇5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根据信托贷款有关规定出具借款契约,向人民银行信托部申请信托贷款,并约定下列条款以资信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____万元,用于________项目,其中土建部分________万元,设备________万元。

第二条保证将贷款用于上列项目,并按计划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全部完工投产,并实现预定的经济效果:新增产值________,产量________,利润________,税金________。

第三条借款期限________年,自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利率按月息________厘________毫计息,每次还款同时计收利息。

第四条借款单位如果未经银行同意而改变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银行有权进行信贷制裁。

第五条贷款到期,借款单位主动归还,如不按期归还借款,除按规定加收利息外,银行有权在借款单位的存款帐户中扣还,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不得提出异议。

第六条借款单位如果停建或没有达到经济效果,不能按规定归还贷款时,借款单位愿用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款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或基金存款归还。

第七条担保单位保证借款单位恪守契约规定的条款,如果借款单位不能按本契约规定还清本息,愿承担经济责任,由担保单位负责归还。

第八条本契约经借款单位,担保单位确认无误并加盖公章和负责人章后生效,借款本息还清后自动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银行信托合同范本 第14篇

本人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到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的全部借款本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中银行转账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银行转账。另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现金到款。

借款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银行信托合同范本 第15篇

申请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由______________单位担保,并经_____________批准,向______________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申请借款,双方议定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申请借款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借款用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条 乙方根据甲方报送的工程用款计划和用款借据及时审查发放贷款,以保证甲方工程需要。甲方违反政策、擅自改变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被挪用的贷款要加收百分之五十的'利息或如数扣回。

第三条 借款期限定为_______年_______月(指从第一笔贷款之日起到最后还清全部本息)借款利率,月息为_______‰;年息为_______%(如国家利率调整:1.利率不变;2.相应调整),按_______计收利息。贷款逾期不还,按国家规定的相应贷款利率加收百分之二十利息。

第四条 甲方保证按期归还贷款。甲方如不能按期还清贷款,担保单位必须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乙方有权从甲方或担保单位存款账户中扣回。

第五条 甲方同意按时向乙方报送工程进度、贷款使用情况的统计报表和资料,为乙方工作提供方便。

第六条 签定本合同后,贷款方如未能按期向借款方提供或借款方未能按规定的时间提用借款,都应视违约,并视违约天数、额度,每天按_______付违约金。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由甲乙双方和担保单位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财务部门:(盖章)_________________

财务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财务部门:(盖章)_________________

财务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业务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财务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信托合同范本 第16篇

委托人:____(甲方)

以下简称

行纪人:____有限公司(乙方)

根据《_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一、甲方自愿将座落于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街)__________房屋委托乙方出租、

甲方上述房屋产权人__________,户型__________,面积__________平方,楼层_____/_____,并含下列设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月、委托期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租金按__________结算,乙方每年给付甲方十个月租金,扣除2个月房租的闲置费,计人民币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

三、付款方式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付款、

1、现金;

2、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并征得共有人同意、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五、乙方通过媒体,寻求到承租户,可自行与承租户签定房屋租赁合同,所有权利和义务乙方享有和承担、甲方的原因造成违约的除外,乙方应在监督租户妥善保管好室内物品,并监督使用、

六、乙方的报酬在收取承租户的租金中提留(乙方所收取的承租户的租金减去乙方支付给甲方的租金),甲方不支付劳务费、

七、在乙方与承租户签定承租合同后甲方不得自行出租或悔租、如因甲方原因,到使承租合同不能履行的,甲方支付乙方劳务费_______________,另付赔偿承租户的'其他损失及违约金、

八、对甲方的上述房屋,乙方在支付租金后有权自己使用,也可出租给任何人使用,对与乙方出租的价格与甲方无关、

九、在租赁期内甲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设施能够正常使用;

2、负责对房屋及附着物的自然损坏维修,因甲方延误维修而使乙方造成损失,应由甲方赔偿;

十、在租赁期内,乙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如对其房屋进行装修,增扩设备时,应经得甲方同意,费用乙方承担;

2、不得利用甲方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3、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而使房屋的设备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或给予修复;

4、乙方须在租赁期满后把房屋完好交给甲方,租赁期内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等由乙方根据实际用量付费;

十一、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能履行行纪合同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在十日内负责赔偿、

十二、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使承租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三、本契约未经事项:双方另行议定,补充协议经双方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甲方另行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

十五、其它事项约定:

甲方(签章):____

乙方(签章):____

地址:____

地址:____

银行信托合同范本 第17篇

合同号:_________

存档号: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

经借、贷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签定本贷款合同,并共同遵守合同中每一条款,不得单方毁约。

第一条 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为外汇固定资产贷款,贷款的具体用途必须是借、贷双方确认的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项目。此贷款项下的资金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条 贷款币种及金额

币种: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额:(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贷款用途

此笔贷款用于借款方经_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单位)__________号文批准的 ______________项目。上述的有关批准文件应作为此贷款合同的附属文件交贷方存档备查。此笔贷款的用途是唯一的,借方不得在此贷款合同规定之外的任何项目上使用。

第四条 贷款期限

第一笔用款: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计________天。

第二笔用款: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计________天。

第三笔用款: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计________天。

第四笔用款: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计________天。

第五条 起息日与到期日

本贷款合同第四条中限定的起息日与到期日的规定如下:

起息日--本贷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资金自贷方帐户划出之日为该笔资金的起息日,自该日起对划出的资金开始计息。

到期日--本贷款合同项下的到期日为借方将偿付资金汇至贷方帐户之日。如借方在规定的到期日未能将规定偿付的金额划至贷方帐户,则按逾期处理,借方应按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条 利率与计息结算

1.利率

(a)固定利率:按年利率_______%计算。

(b)浮动利率:按贷方划款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的同期利率加 (LIBOR+ )计算。

(a)、(b)两项,只能选择一种。对于(b)项,利率浮动在每期固定利息结算日进行。

2.计息结算

利息按贷款实际发生额每_______个月结算一次。上半年三月二十日、六月二十日,下半年九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日为固定结算日。借方在结算日应偿付的本息如未能如期划至贷方帐户,则贷方自将未偿部分金额转入本金复利计算。

第七条 贷款手续费

本合同规定贷方将向借方收取贷款手续费。手续费率为本合同贷款总额的_______%;贷款手续费借方应于第_______个计息结算日一次性支付,支付形式与该期支付的本息支付方式相同。

第八条 计息宽限期

本合同规定该笔贷款每笔发生额自起息日起有_______个月的计息宽限期,即自起息日起有_______个月不支付利息。宽限期内利率不变,但遇结息日时不复利计算。宽限期结束后自第_______个月开始正常计息,如该月有固定结算日,则自起息日起至该固定结算日止的全部利息在该日支付;如该月无固定结算日,则该月的20日定为宽限期后的第一个结算日,结算方法与固定结算日相同。

第九条 固定资产保险

该固定资产贷款项下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借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办理财产保险。无论是人为或自然等任何原因引起的固定资产灭失或损坏,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贷方支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第十条 还款

1.借方应严格按还款计划或本合同的.规定偿还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

2.按外汇贷款惯例,此合同项下的贷款不能提前偿还,如借方因故需提前还款时,应在预计偿还日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贷方并获得贷方的许可。对不经贷方许可而提前归还的贷款部分,贷方将向借方一次性收取实际提前偿付金额总额______%的承担费。

3.借方确因正当理由而无法按期还款时,应于规定还款日前一个月向贷方提出延期付款的申请,并准备必要的材料以便办理有关展期的手续,经贷方批准同意展期的贷款部分,贷方将不予罚息。贷款展期只限一次,展期到期后贷款将按逾期处理。

第十一条 保证

1.借方保证向贷方提交的所有材料或文件都是合法、真实、有效的。

2.借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专款专用,不挪作它用。

3.借方保证按时向贷方提交使用贷款的有关材料(包括技改项目或工程建设进度的材料、设备进口或购置方面的材料、设备投入运行或工程完工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资料等等),接受贷方的监督和检查。

4.借方由于变更、改制、承包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关、停、并、转时,借方保证最迟于上述事件发生之前一个月以前通知贷方,并立即清偿与贷方之间的所有债务。经贷方同意,借方可将债务转移给接收单位或新设单位(在债务转移的过程中,借方应向贷方出示并送交其主管部门或发包方的发文或有关文件),但接收债务的单位必须与贷方重新签定贷款合同,合同签字以前,贷方随时有向借方或借方接收人追偿债务的权利。

5.贷方保证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用款计划及时向借方提供贷款。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无论何方、亦无论何种原因、以何种方式拒绝执行或拖延本合同规定的所有条款之任何一项,均视为违约行为,应按下述条款执行:

1.如借方不按合同规定,挤占挪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时,贷方将按规定加收罚息。罚息利率规定为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___%

2.如借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或未经贷方展期认可而发生不能按期还款情况时,贷方最多给予借方________天的还款宽限期。如在宽限期终止时借方仍不能清偿全部应付款项,则自宽限期终止日的第二天开始,贷方将对借方未偿还款项部分的金额按每日________%的利率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罚息;

3.如贷方未按本合同或用款计划规定按时拨付款项,则借方给予贷方__________天的宽限期。超过宽限期,借方有权要求贷方按实际违约金额及延误天数按贷方罚取借方逾期贷款的同等利率向借方支付违约金;

4.如借方在贷方加收罚息及多次通知、警告后仍未能偿还贷方贷款时,贷方将通过法律手段向借方追偿所有未还资金。在诉讼期间,借方欠款仍按逾期利率计息,直至裁决内容提出新的利率为止。

第十三条 担保

本贷款由以下单位提供以下形式的担保: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的担保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仲裁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条款内容的争议,借、贷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交由贷方所在地的仲裁机关仲裁。此仲裁是终局的,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合同文本及附件

1.本合同正式文本使用语言为中文,如需要,亦可使用英文或其他语言文本。如两种或两种以上文本的合同内容发生矛盾时,一切内容解释以中文文本为准。

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分,借、贷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数不限。

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

有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银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信托合同范本 第18篇

甲方: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

根据甲方业务需要申请,甲方委托乙方向小贷公司办理无抵押无担保小额信用贷款业务,依据《_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委托乙方办理无抵押无担保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具体手续以小贷公司为准。

二、甲方了解信用贷款相关信息并按乙方及贷款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三、甲方须向乙方支付_________元服务费,若信用贷款审批不下,则乙方退还甲方所有服务费(如因为甲方提供材料造假或征信不良而导致无法批准,则不退还服务费)。

四、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均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相关商业机密和个人信息。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全面、按时履行,否则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包括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交通费等在内的'一切损失。

2.若任何一方出现违约现象,则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

在本合同的履行中,双方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银行信托合同范本 第19篇

合同编号:

当事人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受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受益人 :

(甲方可以是惟一受益人)鉴于

甲方需将资金交付信托管理并谋取相应收益,乙方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专业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甲方、乙方就信托设立及信托管理有关事宜经平等协商,依据《_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合同正文

第一条信托目的

1、甲方为有效运用其资金,基于对乙方的信任,通过本合同设定双方的资金信托关系。

2、按本合同约定,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乙方,由乙方按甲方的意愿以乙方自己的名义,为甲方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第二条信托资金金额、划款时间、信托期限

1、信托资金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小写:)。

2、划款时间:甲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8个营业日内将全部款项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信托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信托资金及其管理方式、处分权限与核算

1、信托资金

信托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交付乙方管理的信托本金;

(2)甲方交付的信托本金自交付日至信托期限开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3)乙方管理、运用和处分以上(1)、(2)项所述信托本金形成的财产;

(4)前述财产取得的收益、赔偿和其他收入。

2、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3、信托资金的核算: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承诺:本合同所指向的全部信托资金来源合法。

2、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以使乙方从事金融业务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3、甲方有权向乙方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情况,并要求乙方做出说明。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第三条核算方法所述支付信托收益。

银行信托合同范本 第20篇

【关键词】银信合作理财;信托合同;法律效力;法律规制;行政规章

一、问题的提出

近些年来,信托制度的应用价值越来越多地受到金融市场的青睐,导致信托制度已经渗透到各类金融机构的创新产品中。银信合作理财信托产品便是其中之一,自产生以来,在我国发展呈现出爆炸式增长,一路高歌猛进。目前的银行理财产品中,银信合作类的理财产品占比很高。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底,全国信托资产20440亿元,银信合作业务13294亿元,占全部信托资产的。此外有数据表明,2010年5月共有32家银行和36家信托公司参与发行了银信合作产品413款,预计全部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发行规模在亿元,①到2010年信贷类银信产品在银信合作产品中的占比近70%。②事实上,建立在秩序之上的繁荣潜伏着危机。在2010年7月初被口头紧急叫停,紧随其后一份名为《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文件8月5号,这份标有“急件”字样的红头文件在2010年8月10号转发到各银行和信托公司,对银行和信托公经理财合做业务做进一步规范。在银信合作理财已经形成规模的情况下,此举对信托公司和银行来说影响很大,但“规制”不是“取缔”,银信合作理财的未来值得研究。

从法律角度而言,暴露出问题是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界定不清晰,以及《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信托法》等民商法与金融监管规章的脱节。在契约自由原则下,还存在包括“通知”在内的一些级别较低的行政规章的强行性规范,这些是否对银信合作理财信托合同的效力能否产生影响?将与投资人、银行和信托公司的利益和责任休戚相关。一旦此等信托合同被判定无效,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如何获得保护,银行、信托公司怎样承担责任,在当下的法律法规中无法找到答案。在当前的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很多理财产品出现了亏损,引起了银行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因此急需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风险进行确划分和适当分配。

二、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中的信托合同本质

信托制度是源自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极富弹性的财产管理制度,在当今社会里,已经渗入了经济和社会生活诸多方面,由于其在资金融通、投资安排、协调经济、服务公益等方面的卓越功能,受到大陆法系国家的关注和青睐,并将其移植在商业领域里。从传统信托发展到现代信托,信托的主要功能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了信托的契约性日益彰显,信托已经演化为财产管理的契约;现代信托与合同开始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信托也体现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即合意的形成和确定,更重要的是,合同和现代信托在功能上日渐趋于一致。但信托合同具有着不同于普通民事合同特殊性,我国《信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③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通常情况下,一个信托合同是由三方主体构成,即委托人(设定信托、转移财产所有权的人),受托人(受让财产所有权、并承诺为第三人的利益管理财产的人)和受益人(因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而享有所生利益的人)。在信托的基本构架下,人们可以充分的利用其灵活性衍生出很多所谓的“金融衍生产品”,他们往往会因不同的目的而涉及到更多的当事人,进而以信托合同为核心形成了由多方主体组成的“合同群”。

银信理财合作理财产品是金融市场主体创新的金融衍生品,其实现路径是通过订立系列合同,借道银行和信托公司为投资人进行理财。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将银行理财业务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其中,关于综合理财服务的解释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关于“银信合作理财”的涵义,“官方”的解释体现在银监会于2008年颁发的《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第6条规定,所谓的银信理财合作,是指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然而在2010年8月,银监会又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中称,本通知所称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上述客户包括个人客户(包括私人银行客户)和机构客户。商业银行代为推介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不在本通知规范范围之内。有学者认为,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银行在银信合作中是委托关系,而根据《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第6条规定则是信托关系的委托人。我们认为这是对“指引”第6条规定的误读,该条规定的原文中的“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显然不能从该规定推出银行是银信合作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联系该“指引”的第14条规定:银行按照理财协议收取费用后,④应当将剩余的理财资产全部向客户分配。同时,“管理办法”第16条也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可与商业银行签订信托资金收付协议。委托人以现金方式认购信托单位,可由商业银行收付。

我们认为,上述行政规章中关于银信合作理财的解释十分模糊的,但我们仍然可以分析出这样的结论,银信合作理财中建立是信托合同法律关系,而且分为以下两类:

(一)单层式银信合作理财产品

亦可称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型,它是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⑤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由信托公司设计的,然后利用银行的柜台优势面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发售,他们与商业银行签订信托资金收付协议,委托人以现金方式认购信托单位,由商业银行收付。银行根据委托协议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银行在银信合作中只能扮演“中介”或投资人的委托人角色,利用其平台向客户推介,间接地参与信托计划,尽管有些情况下,集合资金信托合同是由银行代为订立的,但信托合同委托人和受益人仍然是投资人,信托公司为受托人,投资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反之,银行不承担任何风险责任。这是典型的、合规的银信理财合作。在这种模式下,委托人应当是合格的投资人,即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受益人也必须是委托人本身,⑥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将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和运用,信托公司履行着积极的信托义务。银行因其仅为“中介”,由此产生的利润自然会放在“表外”,不属于“表内”业务。

(二)复合信托式银信合作理财产品

前述集合资金计划式的银信合作只是他们的最初的或浅层次的合作,更深层次的银信合作理财一种最原始和浅层次的银信台作。2006年,随着监管当局实施步步紧缩信贷规模控制政的策,促使银信合作理财向深层次发展,“复合信托”式的银信连结理财产品跃然而出。所谓的“复合信托”即先由委托人(投资人)与商业银行以人民币理财产品为载体建立第一层信托关系;然后再以商业银行为单一机构委托人与信托公司以单一资金信托产品为载体建立第二层信托关系。这种产品一经推出便方兴未艾,集合信托产品规模显得相形见绌。银行在此成为了主导,而信托公司仅被当成了工具或通道,根本无法参与并积极管理信托资产,更无法做到尽职调查,导致此种模式下银行可以“为所欲为”,将其做成了“表外业务”,可谓“一箭双雕”,既脱离了银监会对贷款的监管,突破贷款计划指标,又无需按照贷款计提拨备,增加了银行的利润空间。与此同时,“复合信托”式的银信理财产品获得了学者们的高度评价,称之为是“银信之间这一创意无限和无比精巧的制度合作与产品设计”,完全适应混业经营趋势和市场运行规则要求,为银信实现战略融合开创出了无限的发展空间和想象空间,形成了个人投资者、银行、信托公司、项目提供方等多方共赢的局面,对银信在战略高度实现紧密型融合,共同拓展我国理财市场,进一步推进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的进程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我国的《商业银行法》第43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_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因此,这种模式绕开了此项禁止性规定,借道信托公司,参与了信托投资业务,已经在相当程度上突破了‘分业经营’的限制,但却仍然对金融机构实行分业监管,但是这种金融监管显然已经无法面对复合式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复杂性,反之,如果禁止银行理财产品进入信托业的话,绝大多数理财产品就不复存在了。正因如此,“通知”采取了折中的原则,要去银行将复合式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并入表内,并按规定计提拔备。

三、规避法律的银信合作理财信托合同的效力

所谓的规避法律行为,在我国台湾地区习惯译成“脱法行为”,是指某种迂回的手段,绕开强制性法律规范所禁止的效果相同的行为。信托制度在今天仍然难逃“规避法律”嫌疑,由此使得信托合同的效力边界与一般商事合同更加的模糊。很多学者从信托制度流变中考察到,信托诞生于因为规避法律而产生的“用益制度(user)”,进而推理出信托制度亦天然地具有规避法律的功能,因此对于以信托创新的金融产品的“规避法律行为”更会引人注目,但在笔者看来这是对信托制度的误读。信托是普通法与衡平法的财产制度的分野,“用益制度”引起的“涨落(Fluctuation)”打破普通法财产制度的稳态结构大法官的干预放大了这一“涨落”。《1535年用益法》铸就了“用益(Use)的亚稳态结构(Substructure of Stability),也抑止了用益的发展用益的复设(Use Upon a Use)将“涨落”推到了旧的财产制度的远离平衡态(Equilibrium State)。17世纪,衡平法院对第二项用益权的承认,生成了一种新的财产稳态结构(Stable Structure)——信托自身功能对环境的适应性,变异出了丰富的结构,其过程是寻求到了另一个“规范体系”,至此信托制度从“用益制度”中蜕变成了独立的法律制度,其名称亦由“user”改成“trust”,真正的信托制度已经没有“用益制度”规避法律的功能,仅承继了它的灵活性和高度的弹性,在现代社会里它更是完成了金融工具的嬗变。以信托制度为核心构造设计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虽然是一种利用信托制度的金融创新产品设计,仍然不能摆脱“规避法律”的阴影,因为它的确绕开了现行法律法规之下的某些障碍,游离在监督机构的监管视线边缘,但不能因此得出所有的金融信托涉及都是在规避法律,否则就抑制了信托制度的自由创新因子,使其失去了价值。

当然在金融活动中,依托信托制度设计的银信合作产品可能会出现规避法律的行为。规避法律是当事人用一种形式合法的外衣,来企图绕过法律对其在某种场合下实施意思自治的禁止,以期达到目的。所以,调整规避法律的强制性法律规范的任务就是在于“刺破这个面纱”,挫败当事人规避法律行为的目的,将其破坏的“公序良俗”得以修复。对于规避法律行为的后果,法律界存有争议,台湾学者洪逊欣认为,有一种规避法律行为常常是因为强行性法律规范已经不适合社会生活了,尤其是经济交易导致的,所以要判断避法行为是否有效,应对其所回避的强行法规的理想和该行为的社会经济上的意义加以比较,从而地作出判断;另一种观点认为一切规避法律的行为均无效。我们同意后一种观点,坚持认为规避法律的信托合同不容许任何“通融”,其所触犯的是国家的“公序良俗”,必须判定此等信托合同无效。虽然合同法的精髓就是鼓励交易,其一贯坚守着意思自治原则,但同时还要兼顾保护交易的安全。无效合同制度是体现该原则的具体法律制度之一,它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彻底给予否定,也是国家对合同自由的一定干预,使其得不到法律的认可,维护法律所要规范的包括金融秩序在内的社会秩序。我国《信托法》明确规定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即使在其发源地的英美国家里,信托目的合法规则亦是英美信托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则,英国信托法将该规则表述为:信托在目的合法的范围内才属有效,如它具有非法目的,则不能有效成立,已经设立也不能被强制履行。总之,如何厘清金融创新与规避法律边界,以及此种场合下的“法律”的含义,都将影响着银信合作理财信托合同的效力。

四、违反金融监管的强制性规章的银信合作理财信托合同效力

监管们强调金融秩序,自由派们青睐信托市场的活力,监管与创新的关系成为世界性难题。银信合作理财下的信托合同中如何协调契约自由与金融监管的冲突问题暴露出来。那么违反金融监管的强制性规章的银信合作理财信托合同之效力?

强制性规定是指其适用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不能通过约定予以排除或变更的规定,具有对合同主体的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用之价值。我国《信托法》第11条规定了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信托无效。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合同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强制性法律法规”范围,系指_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_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而且仅指“效力型强制性规定”。换言之,只有违反了效力性强行性规定,才会导致合同无效,如果违反了管理性强行性规定,仅需要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取缔,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其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依然是有效的。从位阶上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到对强制性法律规范进行划分,进一步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

银信合作理财信托合同的特殊性在于,因而在法律的层面上,银信合作理财属于商法和金融法交叉领域。通常情况下,出于对金融市场安全考虑,各国政府都会对金融业进行必要的监管,区别在于监管力度的强弱,相比西方国家,我国对金融市场历来坚持从严原则,随着美国次贷引发金融危机,更加证明我们金融监管是十分必要的,因此也必然要求银行、信托公司等被监管的对象严格恪守银监会制定的行政规章,否则我国的金融市场和竞争秩序就难以维系。有鉴于此,肩负着对金融市场监管重任的银监局制定了一系列行政规章、指引、通知等。从法理上看,它们都属于位阶较低的行政规章,按照《合同法解释一》的标准,似乎不能成为人民法院认定银信合作理财信托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按照《合同法解释二》的标准,它们则属于管理性或取缔性的强制性法律规范,不属于效力性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因为只有矫正其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并触犯刑法,自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例如,《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不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金融许可证。如果这一推理成立的话,就意味着银信合作理财信托合同的订立,即使有违于上述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不影响信托合同的法律效力,必然会导致银监会的规章被架空,这一结论显然是错误的,事实上,上述银监会的、低效力级别的行政规章在发挥着对银信合作理财信托合同的规制作用,然又与两个合同法解释相悖。这是很有必要明确的问题,它直接关乎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该类合同效力认定的法律依据,极易导致实践中判决结果不一。我们认为,基于银信合作理财信托合同处于信托法与金融法的交叉,理应受到金融法的监管,否则势必将影响我国整体的金融秩序。而问题的症结是《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以及合同法解释的不合理性和不现实性所致。

上述《合同法》条文及司法解释是有其特殊历史背景的,在过去的很长时期里,由于我国的私法精神长期缺位,而大量公法上的强制性规定“乘虚而入”涌入私法领域并直接影响着对私法行为的效力评价,加之某些地方政府的法制意思尚不健全,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有违法或侵害市场交易参与者合法权利的内容,而且有些地方政府任意扩大制定规章的范围,致使对合同的行政干预过于宽泛、严格,不利于交易的进行,“违法即无效”的观念根深蒂固,以至于司法审判中的合同无效率居高不下,一直颇受学者诟病。为了矫正这一误区,从《合同法》到两个《合同法司法解释》,不断地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这种极端化做法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然而时过境迁,当社会发展到今天,一人再试图通过位阶限制来缩小无效合同范围、促进契约自由,就难免会出现问题。况且,这种立法的背景已经成为了历史,今天,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地方政府也已转变观念,鲜有地方政府以立法形式干预市场交易。实际上,在西方国家里对违反法律中的“法律”均做广义说。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34条中的法律泛指一切法律规范。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178条评论a的解释,其中包括了任何有立法权的机关所制定的所有法律规范,这其中不仅包括制定法,还包括宪法、地方法令,以及据此而制定的行政规章。可见,机械地以法律法规位阶判定合同效力显系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具体到有关银监会有关银信合作理财信托合同的行政规章,属于其上位法的授权,《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8条就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_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需要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业务品种,由_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并公布。因此,一切对银监会的行政规章的违反行为都视为对该上位法的违反,即使行政规章并未言明违反此项规定即无效,此乃《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以及合同法解释不合理性的体现。此外,在浩瀚的法律法规中,严格区分效力性强制法律规范和管理性法律规范是极其困难的,这些有力地证明了《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以及合同法解释不现实性。

有鉴于此,我们不能单纯地从法律规范的词句上做先入为主的主观区分,需要对具体的强制性法律规范的设计目的、价值等综合考虑,以公共利益为原则进行甄别,如果违规订立的银信合作理财信托合同继续履行将导致损害国家金融秩序,那么一定要判断这类银信合作理财信托合同无效。金融监管的强制性规章是对银信合作理财信托合同的规制,是国家对于商事合同的一种必要理性干预,体现了现代合同法中的公法和私法的交融,另一层面上也是商事合同得以自治的最可靠保障。一旦银信合作理财信托合同因违法金融监管的强制性规章且触犯了我国的金融秩序即告无效,修复遭到破坏的金融秩序,同时投资人的利益亦能通过无效合同获得法律救济。

注释:

①参见金融时,2010年07月10日。

②数据来源于《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10)》。

③尽管关于“委托给”这种用词比较模糊,没有明确说明委托人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深受我国信托法研究者的诟病,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诞生于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的本质就是信托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导致了所谓的“双重所有权”。

④一般情况下,银行与投资人在理财协议中都有相关收取费用的条款,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第32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客户收取适当的费用,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明示。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需要统一调整与客户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客户;除非在相关协议中另有约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发展和投资管理情况,需要对已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时,应获得客户同意。

⑤见《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2条。

⑥《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6条: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参考文献

[1]冯守尊.论信托的契约性[D].对外贸易大学博士研究生论文2007年博士论文,第20页.

[2]倪受彬,姜祥宇.从安信信托案看银信合作理财中信托合同的效力[J].法学,2010(4):125.

[3]耿林.强制规范与合同效力[M].中国民主法法制出版社,2009:133.

[4]洪逊欣.中国民法总则[M].台湾三民书局,1992:334.

[5]Halsbuy’s Laws of England,Volume 48:Trusts,Paras?576,577.

[6]苏号朋.合同的订立与效力[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285.

[7]黄忠.违法合同的效力判定路径之辨识[J].法学家,2010(5).

[8]陈卫佐.德国民法典[M].法律出版社,2004:41.

银行信托合同范本 第21篇

为投资于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_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_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

2.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金额¥:_________元)。

3.委托人应于签订本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划转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资金专户。委托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规定缴付上述信托资金的,受托人有权另行与其他投资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信息如下: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第二条信托生效

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之日(以下简称“信托生效日”)生效。

第三条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_________年,自信托生效日起计算。

第四条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信托财产的范围

1.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按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和运用。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应单独开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并建立单独的会计帐户进行核算。

第五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享有的一般权利如下:

(a)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b)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c)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有权向受托人提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的请求;

(d)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e)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4)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5)接受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的约束,同意按照该规则规定,委派代表参与特别委员会;

(6)向本信托计划项下受托人提供不少于人民币_________元的资金,通过另行设立资金信托的方式,满足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变现;

(7)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收取信托报酬;

(3)根据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4)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不得向第三人转让、赠与其所持有的________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进行权利质押,但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相应资金信托合同规定,及为实现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所必须的除外;

(2)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和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6)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信托报酬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报酬总额为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元,由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并受托人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取。第二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万元,由受托人分别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一年和两年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取。

第八条信托收益

银行信托合同范本 第22篇

委托方:姓名,年龄,国籍,住(居)所地××

受托方:姓名,年龄,国籍,住(居)所地××

鉴于委托方有意将资产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受托方愿意对委托方的信托资产以自己名义进行管理,同时,双方亦对信托资产的保值增值抱有足够信心,故根据《_合同法》,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委托人得以自己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资产托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

第二条 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并不得将自己的财产或受托的除委托人外的资产相混同。

第三条 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资产投入拟设立的投资管理公司,并以该公司股东的名义进行管理。

第四条 受托人不得以该信托资产的任何法律形态对他人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五条 信托资产的任何法律形态均不构成受托人的遗产。受托人的继承人不享有该信托财产的继承权。

第六条 受托人不得以信托资产用于偿还自己或他人的债务。

第七条 委托人与受托人均认可本合同记载的信托资产,其受益人为委托人或委托人的合法继承人。

第八条 委托人在本合同生效后,有权指定信托财产的其他受益人。委托人一旦指定其他受益人,非经受益人同意,不得再行变更受益人或终止委托,也不得处分受益人的权利。

第九条 委托人与受托人、受益人之间的信托关系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

当委托人为受益人时,若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则信托关系终止。

第二章 信托资产

第十条 本合同所指信托资产当前为元现金以及受托人接受委托后将该资金投入投资发展公司后形成的任何法律形态的资产。可以是现金、股权、股息的任何形式或混合形式。

第十一条 受托人破产时,信托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受托人死亡时,亦不属于其遗产。

第十二条 受托人的任何债权人均不得对信托资产强制执行。但基于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权利,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 信托资产的管理方法,得经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之同意变更。

第十四条 信托资产之管理方法因情事变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时,委托人、受益人或受托人得申请法院变更之。

第三章 信托权利

第十五条 受益人因信托之成立而享有信托利益,受益人可放弃其享有信托利益之权利。

第四章 信托资产管理方法

第十六条 本合同所载的信托资产,由受托人将法律形态的现金全部投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受托人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第十七条 受托人成为该公司股东后,应推举或委托委托人作为股东代表以受托人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直至该公司终止或受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受托人应推举委托人出任公司董事参予公司的管理。

第五章 信托报酬

第十九条 受托人之信托行为得享有报酬,计算标准为信托资产投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后所获红利的%。

第六章 信托之监督

第二十条 信托资产的监督机关为拟设立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后,凡受托人、委托人、受益人或利害关系人为信托事务申请公司核查,公司应选派必要人员进行检查,并就信托资产的状况出具证明。

第七章 信托的终止

第二十一条 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等事由出现,信托关系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信托关系终止时,信托资产的归属按下列顺序处理:

1.享有全部信托利益的受益人;

2.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第二十三条 信托关系终止时,受托人应就信托事务之处理作成结算书及报告书,并取得受益人、信托监察人或其他归属权利人之认可。

第八章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在委托人将信托资产交付受托人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受托人将信托资产投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而取得的股权证明构成本合同的附件,而任何与此股权有关的公司文件均系信托行为的必不可少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委托人一份,受托人一份,受益人一份,信托监督人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凡因本合同所生纠纷,均由合同履行地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

委托人: 受托人: 受益人:

年 月 日

银行信托合同范本 第23篇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代表人:

住址:

乙方:

根据甲方业务需要申请,甲方委托乙方向小贷公司办理无抵押无担保小额信用贷款业务,依据《_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委托乙方办理无抵押无担保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具体手续以小贷公司为准。

二、甲方了解信用贷款相关信息并按乙方及贷款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三、甲方须向乙方支付_________元服务费,若信用贷款审批不下,则乙方退还甲方所有服务费(如因为甲方提供材料造假或征信不良而导致无法批准,则不退还服务费)。

四、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均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相关商业机密和个人信息。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全面、按时履行,否则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包括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交通费等在内的`一切损失

2.若任何一方出现违约现象,则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

在本合同的履行中,双方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年____月____日

银行信托合同范本 第24篇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所称贷款人是指具有开办消费信贷业务资格的中国银行各分支机构(不包括港澳及海外分支机构);

本合同所称借款人是指在中国银行各分支机构取得消费贷款的自然人。

甲方向乙方申请小额信用消费贷款,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向甲方发放小额信用消费贷款。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______(币别)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_______角_______分。

第二条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为______个月(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第三条借款利率和计息方法

借款利率为(月/年)息__________,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不变。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贷款的适用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信用消费贷款可用于正常消费及劳务等费用支付。

第五条本合同所称债务是指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偿还、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一切款项。

第六条用款方式

甲方的借款由乙方以转账形式划入甲方在中国银行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后由甲方用于消费。

第七条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一次性或分期还本付息法。若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法,贷款到期后,甲方应按约定将贷款本息存入本人活期存款账户,并授权甲方将贷款的本金及利息从其活期存款账户中一次性或分期划扣。若采用分期还本付息法,甲方授权乙方在每个还款期规定时间自动从其活期存款账户中扣除还款本息。

第八条提前还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允许甲方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可不收取提前还款承担费。

第九条展期贷款处理

甲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应于还款到期日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展期申请经甲方审查批准后,甲乙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乙方有权对展期贷款加收利息及罚息。

第十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3.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用;

4.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其有关经济收入的证明;

5.甲方在未清偿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办理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清户手续;

6.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7.乙方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8.乙方在贷款到期时有权从甲方的活期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内直接划款。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提前1个月通知合同的另一方。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按________计收违约金;

2.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乙方有权对逾期贷款按计(加)收利息;

3.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甲方曾向乙方提供过虚假的资料;

甲方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甲方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甲方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甲方与特约商户之间的纠纷影响还款的行为。

4.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及时发放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影响天数和数额,每天付给甲方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费用

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或偿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协商和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需履行。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合同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八条合同附件

《中国银行小额信用消费贷款借款申请表》、乙方身份证影印件、购物发票影印件以及乙方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及合同见证人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

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银行信托合同范本 第25篇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经__________银行___(下称贷款方)与___(下称借款方)和___(下称担保方)充分协商,根据《民法典》和中__________银行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由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___(种类)贷款(大写)____元,用于____,还款期限至____年__月__日止,利率按月息__计算。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

具体用款、还款计划如下:

分期还款计划: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金额:__________

第二条 贷款方应在符合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前提下,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的加息同。

第三条 借款方愿遵守贷款方的有关贷款办法规定,并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对违约部分,按规定加收__%利息。

第四条 借款方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愿作为借款方对合同载明的全部贷款正当使用和按期还款的保证人。对借款方转移贷款用途等违反合同的行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借款方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由保证人承担代偿责任。

保证人相互间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五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对借款方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贷款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贷款方按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借款方存款账户中扣收。

第六条 贷款到期,由借款方及保证人负责偿还贷款本息。借款方及保证人到期不能归还,又未与贷款方签订延期协议的,从逾期之日起,贷款方加收%的利息,并可以从借款方及保证人的存款账户上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

第七条 在借款方及保证人发生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务时,借款方、保证人愿以其财产(包括应收款项)优先偿还所欠贷款方的贷款本息。

第八条 借、贷及保证人发生纠纷,由各方协商解决;需要诉讼的,向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按有关仲裁规定办理。

第九条 其他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和银行有关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借、贷、保证人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年__月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

银行信托合同范本 第26篇

协议单位:供货单位(简称甲方)____

需货单位(简称乙方)____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____

承兑单位(简称丁方)____

乙方为____事需向甲方订购____货价____元。

因暂时缺少资金,而甲方要求及时收回货款。现根据财产信托业务的有关规定,甲方特将上述乙方订购的设备(物资)信托给丙方,丙方受托后按甲方的要求出售于乙方,并相应提供融资,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丙方支付货款,丁方同意承担乙方延付货款的承兑责任。为此,四方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订货

乙方按照自己的需要向甲方订购上述设备(物资),甲、乙双方已于__年__月__日签订了__号供货合同。双方确认供货合同的各项规定。丙方受理上述设备(物资)的信托后,对有关交货日期、数量、质量、维修保养等事项概不负责,由甲、乙双方按原供货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信托

甲方向丙方提出的财产信托总金额为____元,信托期限为__年__月。

甲、丙双方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另订“财产信托合同”。

第三条延付

丙方受理甲方提出的财产信托后,负责向乙方出售,由于乙方暂时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延期付款,并愿承担相应的利息。丁方同意担保乙方到期付款责任。有关延期付款事项,由乙、丙、丁三方另订“延期付款合同”。

第四条融资

上述信托财产的交付,仍按甲、乙双方原订供货合同的有关规定,由甲方直接发运乙方。但甲方应将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交付丙方,由丙方转送丁方,再由丁方督促乙方按规定办妥银行承兑手续,丙方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二天内,按承兑汇票的总金额一次向甲方垫付货款。

第五条还偿

乙方向丙方延期支付的货款,视同丙方对乙方的贷款,以月息__‰按季计收利息。延付的货款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将承兑票款交存丁方,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主动向丁方收取承兑票款。乙主如不按规定向丁方交存承兑票款,丁方除应于到期日凭票支付外,即按银行承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乙方执行扣款,并处以罚金、罚息。

第六条费用

甲方向丙方支付财产信托手续费为信托金额的__‰,共计__元,于甲方收到丙方垫付财产信托货款后二天内支付。

乙方向丁方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__元,于丁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付清。

第七条附则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正式签章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约,违约时按《_经济合同法》办理。

甲方__(公章)乙方__(公章)

代表人__(签章)代表人__(签章)

丙方__(公章)丁方__(公章)

代表人__(签章)代表人__(签章)

签约日期:__年__月__日

银行信托合同范本 第27篇

一、商业银行参与资金信托计划的情形与角色

(一)商业银行参与资金信托计划的情形

根据已发行设立资金信托计划的公开文件、相关做法以及实地调查研究的结果,商业银行参与资金信托计划的情形有以下三种:一是个别信托公司以“会员制”方式通过员工推销发行资金信托计划,商业银行充当托管人。二是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合作,商业银行充当“收付人”。信托公司在销售和承担收益权转让等业务的同时,委托商业银行收付。如信托公司通过设立专门的销售公司(如天津北方国投)、或者通过专职人员向潜在客户推销外,大量的资金信托计划发行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据资料表明,银监会“一号令”颁布后,工农中建交五大银行和其他的股份制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都不同程度地参与了该项业务。三是商业银行在收付的同时,更深层次地参与该项业务,或者说,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共同设计、发行、运作资金信托计划。即商业银行在收付的同时,还承担回够、质押等业务。

上述情形中,以第二种居多。即资金信托计划运作中,信托公司充当投资管理人,负责资金的投资管理;商业银行则充当了收付人,主要负责资金募集者。二者共同推动,是把信托公司的管理优势和商业银行的信誉、网点、客户和技术等优势结合了起来,向投资人共同推出一种产品。

(二)商业银行在资金信托计划中的职责或角色

1、监管机构关于商业银行职责或业务范围的明确定位

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在资金信托计划中的角色明确定位有二:一是“代收付”;二是“信托资产托管”。前中国人民银行在对部分商业银行业务资格的审批时,给予了“代收付”资格。公开资料显示,2003年5月前,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民生银行和中信实业银行四家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获得了开办“资金信托代收付”业务资格。银监会一号令《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以下简称“一号令”)中,在取消对中资商业银行审批业务的范围时,明确提出了“信托资产托管”业务资格。并在取消对中资商业银行备案业务范围时又提出了“信托产品资金收付”业务。

2、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的实际业务范围超过了上述两个方面

部分商业银行在资金信托计划业务中,又增加了“回购”和“受益权质押贷款”等业务内容。例如:

――资金保管人或托管人。部分信托计划中,投资人的账户和信托计划的账户一般要开设在合作的银行,由银行根据信托公司的指令划拨资金,回笼的资金也要流回银行,银行实际上也承担了资金保管人的角色。另外,云南信托在“中国龙”资金信托计划中明确了托管人的角色。

――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与中煤信托联合推出“中煤信托广发银行信贷资产受让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增加了两项新业务:一、信托届满时,广发银行承诺无条件、一次性回购信托资金购买的信贷资产;二、在信托存续期间,投资者临时需要资金,可向广发银行申请信托受益权质押贷款。

――有些银行也准备或已经开展了为资金信托计划提供“担保”业务,具体分两种情况:一是担保资金信托计划到期时,保证委托人能收回投资余额、收益等;二是担保资金信托计划结束时投资人能获得预期收益,这类情形实施的少,多在酝酿之中。

――山东国投、英大信托与民生银行合作,推出“安心理财”,是首个外汇信托品种,为居民又增加了一种新的理财渠道。在信托关系中,山东国投、英大信托为“第一受托人”,民生银行成为“第二受托人”。实际上,民生银行主要负责该项目,利用了信托这一合法融资平台;信托公司只是提供融资通道,所发挥的理财作用有限。可能考虑单个居民外汇量少,200份合同募集金额有限,因此两家信托公司分别募集,然后再交民生银行集中运作。民生银行采用保底的做法,以及投资于美国债市。该资金信托计划中,民生银行实际上承担了营销人、受托人和保证人三种角色,当然,保证人角色因受托人角色而引发。

目前,商业银行在资金信托计划业务中已经开展的业务至少可概括为:“代收付”、“信托资产托管”、“回购”、“受益权质押贷款”、“投资管理”和“担保”六个方面。以上角色中,“代收付”是引发角色,往往由“代收付”引发“回购”、“受益权质押贷款”、“投资管理”和“担保”等。

3、进一步,商业银行在资金信托计划中还承担了其他的角色

分析各种集合性资金信托计划,没有完全照般或复制,多少都有些差异。一般分析,商业银行在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或理财计划中所承担的角色是多元的。除上述职责或角色外,商业银行还承担了以下角色:

――信用担保人。无论银行回避与否,许多投资人事实上是基于商业银行的信用而购买或参加资金信托计划的。

――账户管理人。在集合性资金信托计划的操作流程中,客户在银行开立一个存款账户并存入相应资金后,资金的归集、划拨,本金及收益的再回收、再划回投资人的账户等工作由银行来完成。

――是资金输出方。集合性资金信托计划中的资金固然有相当一部分是客户新存入的资金,但是,也不排除部分资金由储蓄存款而转来。在这一点上,商业银行是事实上的“资金输出方”。

在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往往在一个资金信托计划中一次承担了一个或多个角色。

二、商业银行参与资金信托计划的背景条件分析

1、资金信托计划发展的法律制度相对完善

《信托法》、《管理办法》)和《暂行办法》以及《通知》相继颁布后,使信托公司在发行资金信托计划时有了法律上的依据。更使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扩大,几乎可以“无所不能”地参与各种金融活动。对比而言,商业银行、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资金信托计划或与资金信托计划类似的集合理财计划则没有充足的法律支持。例如,商业银行的投资行为及相关活动受到《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例如,《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

2、企业和居民储蓄增加,但又缺乏合理的投资品种

――资料表明,截止2003年10月末,全部金融机构(含外资机构)本外币并表的各项存款余额为万亿元,同比增长%。其中,本外币并表的企业存款10月末余额为万亿元,同比增长。本外币并表的居民储蓄余额为万亿元,同比增长18%。1至10月份,居民储蓄累计增加14187亿元,同比多增加2568亿元。企业和居民储蓄持续的快速增长,为资金信托计划提供了较充足的资金支持。

――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社会中产阶层初步形成。

――出于保值、增值的目的,近几年,我国企业和居民的投资意识逐步增强。

――同时,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品种。以个人投资者为例,目前,适合个人投资人投资的金融产品主要有存款、国债、基金、保险以及股票等,但是,上述产品不太适合个人投资人购买,或者说,不能为投资人提供充足的吸引力(表4)。因此,持币待购现象比较严重。

3、宏观金融市场发展为银行参与资金信托计划提供了条件

主要有:第一,商业银行通过资金信托计划能够增加理财品种,并且,能够吸引增量存款。第二,由于提高存款准备金率、限制贷款规模等原因,使一些项目缺乏资金,而信托公司通过资金信托计划介入项目,可以解决资金紧张等问题。例如:根据央行121号文精神,房地产企业贷款得到的流动资金,不能用于买地、盖房,且主体结构封顶后,才能对购房人发放贷款。开发商在资金紧缺的情况下,通过发行资金信托计划融资。租赁资金信托计划、股权信托、其他项目贷款的资金信托计划不同程度存在着资金不足、不符合商业银行贷款条件或者从商业银行贷款难等原因。第三,外汇资金信托计划发行较多,也是由于外汇资金紧张,银行外汇存款下降、外汇利率走低而引起。据资料表明,截止2003年7月,境内金融机构外汇各项存款余额1500亿美元。一年期美元存款利率下调到,扣除利息税后,年收益率仅为,而同期人民币存款利率为,扣除利息税后,年收益率为。

三、商业银行与资金信托计划的相互作用

(一)资金信托计划运作中商业银行的作用

1、承担资金信托计划的营销,并成为营销的主渠道

商业银行积极参与并成为资金信托计划的主要营销渠道,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商业银行有稳定的客户群体,接触客户的成本较低,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触及广大的客户群体,使资金信托计划同时进入多个目标市场。二是商业银行在资金信托计划营销中实际上承担了信用担保主体的作用,一旦需要,就可能迅速转化为资金资源。三是与信托公司直销、电话营销、报纸/杂志广告、互连网营销等相比较,商业银行在形象、网点、营业环境等方面有比较优势。四是与股市资金相比较,股市资金易于流动,投机性强,银行资金相对稳定,也容易使信托公司下大力气开发。另外,资金信托计划收益稳定、风险小也是重要的原因。

2、一定程度上监督基金运作,保护投资人的权益

如有些银行推出的资金信托计划业务,商业银行保证委托人的投资余额、收益拨付等。另外,基于维护银行的信誉,商业银行在从事资金信托计划收付业务前,一般要对资金信托计划的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核,对发行的可行性、收益预期等进行判断。在资

金收付过程中,也要发挥一定的辅助监督作用。

(二)资金信托计划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资金信托计划对商业银行的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

1、扩大了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并有“1+1>2”的效果。资金信托计划推出,使商业银行在传统存贷款业务的基础上,增加了资产托管、资金代收代付、资金清算、账户管理、投资理财等方面的业务。该类业务可能以托管、营销或某一方面为发端,连带其他相关系列业务的横向发展。

2、改善收入构成,增加业务收入。商业银行收付业务的收费比例约为。目前,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中,除结售汇、信用证、国际结算外,其他的代收代付业务几乎没有手续费收入,仅是间接提高了银行的储蓄存款。资金信托计划业务,可以有效利用银行现有的清算、网点等资源,产生手续费收入,使现有系统产生增值性收益,同时,还可以因此而产生托管费、沉淀资金和账户管理费等方面的收入。上述业务,不仅增加了商业银行的业务收入,改善了商业银行的收入构成。

3、推动了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各种资金信托计划就是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共同发起,利用银行网点营销,资金沉淀在银行,银行收取账户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的一种创新产品。

4、完善了商业银行的服务体系,提高商业银行的服务层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受“分业”经营的影响,不利于产品创新,而开展上述业务,银行可间接进入资本市场,扩大经营范围,并有利于向高端客户群体、高收入的客户群体发展业务。高端客户群体、高收入的客户群体,除需要银行提供一般的存贷款服务外,更需要银行提供理财、投资顾问等服务,资金信托计划反映了客户理财的核心要求。

5、带动同业存款、资金清算、信用卡等业务的发展。例如,北方信托与招商银行联合推出“北信理财一卡通”银行卡,这种联名卡虽然目前只能解决投资者缴纳认购款的简单功能,

资金信托计划对商业银行也有许多不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1、减少了商业银行的存款。资金信托计划中相当一部分的资金,由商业银行的对公、对私存款直接或间接转化而来。2、导致商业银行部分优质客户流失。3、加剧了商业银行的竞争。

四、商业银行在资金信托计划中的职责与角色的建议

(一)商业银行“代收付”角色

鉴于实际运作中,商业银行的职责已超出了“代收付”业务的范畴。例如:第一只通过银行网点发售的信托计划――“康居工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双方签署的是《资金信托产品协助推介和资金收付及帐户服务协议》。该协议中,农行承担了“产品协助推介”、“资金收付”及“帐户服务”三项职责。另外,有的银行与公司签订的是《XX资金计划协议》。或者签订《资金信托产品资金收付协议》和《理财顾问》两个协议,后者主要界定双方在信托计划解释、宣传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等。同时,“代收付”不能包括商业银行所承担事情的全部。故建议:

第一,对“代收付”业务的内容或含义,不争议、不讨论(因为有些监管机构强调“代收付”或以此为理由,而不允许银行延伸服务内容)。但是,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如果是收付业务,商业银行无权与第三方签定合同,不负有向委托人提示信托产品、解释风险的义务。应提示风险,明确主体是委托人及信托公司,不能借用或暗含银行信用。

第二,将“代收付”业务看作是商业银行承担资金信托计划业务的起点或基点,允许商业银行在“代收付”的同时,承担产品协助推介、帐户服务、理财顾问等业务,但是,要在合同中定明或者通过签订专门的合同进行相关业务内容的约束(例如,以上几个银行签订的合同)。

理由是:(1)单纯强调“代收付”,不一定能回避商业银行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有些银行片面强调“代收付”,而回避“销售”的风险,事实上不一定能达到目的。因为:资金信托计划在销售中商业银行的信用起着一定的促销作用;“代收付”不能说商业银行对资金信托计划的真实性、规范性等不承担责任(毕竟资金信托计划的“代收付”不同于水电费、煤气费、养路费等格式化产品的“代收付”,商业银行在收付前也要进行规范性审核和可行性分析,而且,收费也高,例如,水电费、煤气费、养路费等不收费或单笔收取元的费用,资金信托计划要收金额的左右)。(2)允许商业银行从事咨询、帐户服务等其他业务内容也未必就能增大商业银行的风险。最主要的原因是,目前,商业银行大都或明或暗地承担了超过“代收付”范畴的业务,如包销、促销、上门推销、甚至承诺保本等。

第三,基于上述认识,允许商业银行以“代收付”为基点,逐步进行引导,促使其灵活开展资金信托计划业务,以达到“双赢”或“多赢”的目的。如银行提供担保、回购、质押、托管以及其他共同开发产品的内涵。

一句话,商业银行可以在“代收付”的前提下,广泛开展资金信托计划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收付”,并且,自己承担业务开展中的风险。这样,既尊重事实,又尊重政策。

(二)资金信托计划,应该由商业银行托管或引入托管人机制

目前,有些资金信托计划运作中有内部托管机构,把托管机构和投资运作机构分开;部分资金信托计划没有内部或外部托管机构;极少数的资金信托计划由商业银行托管(如云南信托的“中国龙”资金信托计划)。“一法两规”中没有强制资金信托计划必须要求有托管机构托管,但同时,赋予了商业银行的“信托计划托管”人资格。

1、由商业银行托管或引入托管人机制的好处

由商业银行托管或引入托管人机制至少有以下好处:有利于资金信托计划的规范运作,保护委托人的权益;有利于资金信托计划监督体系的完善,规避运作中的风险;有利于树立品牌形象,进而推进资金信托计划的规模化发展。托管银行介入,首先向委托人说明了该资金计划的规范性,容易取得委托人的信任;其次,托管人的中立性的信息披露、咨询或相关服务,容易使投资人相信;第三、如果一个公司有树立公司或资金信托计划品牌形象的长远规划,借助托管银行的信誉、宣传以及丰富的客户资源,在收益较高的情况下,轻易地就会在大批潜在客户面前树立形象,使资金信托计划的规模不断扩大。

另外,据悉,关于证券公司发行的与资金信托计划类似的“集合理财计划”中,监管机构为了防范风险,在4月30日“叫停”,在“叫停”《通知》及后来的《征求意见稿》(未正式出台)中,也规定必须由商业银行托管“集合理财计划”。

2、目前,公司内部的托管机构难以履行真正意义上托管人的职责

目前,公司内部的托管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虽然职责上比较明确,二者的机构和人员也是独立的,但是,难以履行真正意义上的托管人的职责。

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中托管人的职责,与资金信托计划中托管机构的职责对比如下:

说明:

1、不同类型的资金计划不同,如证券投资类资金信托计划有托管机构,其他类型的资金计划没有托管机构,不少公司没有引入托管机制。

2、通过上表可以看出:在部分公司资金托管机构所承担的职责中,与证券投资基金中托管人的职责大致相同。

但是,这与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职责只是形式上相同,本质上差别大,因为公司内部设立托管机构并不能从根本上防范挪用资金、进行关联交易、进行违规交易、隐瞒或虚报收益、不合理分配等问题。一些大的违规违法行为,往往是公司行为而不是部门行为(如投资管理部)。例如,谁来保证其中的股票基金和债券的投资比例?谁来判别公司股票买入的时机和价位?谁能保证公司购买国债以后是否会用回购的方式变现后再做超出范围的投资?等等。

3、建议

――在资金信托计划中引入托管人机制,最好由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并从事过相关业务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可在证券投资组合资金信托计划中先引入商业银行托管机制,以后逐步扩大到其他的及新发行的资金信托计划中。

――托管人的具体职责参照现有的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职责确定。

另需说明,由商业银行托管时,不会导致资金信托计划或委托人承担的费用增加。因为,目前的收付费用已经较高,商业银行更关注的是产品创新和资金沉淀等。

银行信托合同范本 第28篇

甲方(受托方):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乙方(委托方):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为使乙方的个人财产稳定持续保值、增值,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订立如下信托协议: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二)向乙方提供相关计划、思路及帐户明细;

(三)根据实际收益提取管理费用的权利,甲方以投入资金承担有限责任。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需将个人合法财产打入帐号,并授权甲方全权处置、管理财产;

(二)乙方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甲方作出说明;

(三)按规定获取收益的权利。

三、具体操作:

(一)甲方的操作品种为证券相关金融产品,甲方有权在深/沪两交易所任意选择投资品种,以一年为一个操作周期;

(二)证券公司的选择:甲乙双方一方选择证券公司所在城市,另一方选择具体证券公司,乙方具有优先选择权;

(三)为保障双方权利,将于证券公司做如下协议:

乙方帐户的操作人是甲方,关闭乙方帐户的一切形式的对外转帐功能(即一个操作周期内锁定资金),资金的取出需要甲乙双方同时签字(达到平仓标准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