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精选4篇)

时间:2023-12-24 11:53:06 作者:admin

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 第1篇

所有权保留,是指的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规定,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第六百四十三条规定,出卖人依据规定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出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买受人;不足部分由买受人清偿。

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 第2篇

1.风险分担。厂商设计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仍然是双方约定,对于出现的风险并没有分担出去,仍然在厂商,仍然需要向买方追偿;

2.资金占压。仍然是一种赊销的方式,对厂商资金占压严重,如果大量操作,必会引起公司资金链的紧张,并将会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3.管理和处置成本。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在管理应收债权的同时,还要管理物权,提高了管理成本,对货物进行处置时也需要很高的成本;

4.影响客户关系。直接面对买方,在行使所有权时需要谈判、拖回,难免发生意见不一致和分歧,很容易破坏与客户的关系。

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 第3篇

处理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合同编第2分编第9章“买卖合同”部分,其他单项法律、法规对特定标的物的买卖合同的专门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有关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某一国或某几国的国内法为合同的准据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自1988年1月1日起在我国生效, 因此也成为法院在处理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关纠纷时的重要法律依据。处理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合同编第2分编第9章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还包括《招标投标法》第1章至第4章关于招标投标的程序性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买卖合同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行为,《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买卖合同列为第三级案由。《民法典》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凭样品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和易货合同作了专门规定,这些合同类型在实践中也大量存在,故将其列为第四级案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一种合同,此类纠纷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占有较大比重,也将其列为第四级案由。随着网络购物和电视购物等新型购物方式的全面发展,网络购物合同、电视购物合同也逐渐成为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买卖合同方式,因此,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的情况也逐年增多,《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此次修改将之也作为买卖合同下的第四级案由。需要注意的是,首先,这里的第四级案由都是特殊形态的买卖合同纠纷,对其他更大量的普通买卖合同纠纷而言,直接以第三级的买卖合同纠纷来确定案由即可。其次对一些特定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如果其他案由已作专门规定的,就应适用专门的案由,不能再将之确定为买卖合同纠纷,如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后案由就应确定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不用本案由。最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不包括涉港、澳、台买卖合同纠纷。

冂凵(http://)权威整理最高法民事案由

摘自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

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 第4篇

因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只有双方参与,而且是在买卖合同基础上的特别约定,所以,

1.必须明确约定所有权保留的范围,如:“买方把货物已转卖的,卖方对转卖货物的收益享有所有权”;

2.应明确约定所有权保留是卖方单方的选择权,如:约定“所有权保留是卖方单方的选择权,不作为买方的抗辩权等任何权利”;

3.应明确约定行使保留的所有权后的事宜,货物所有权保留的约定仅设置了一个物权,不影响双方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