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利息的支付(汇总5篇)

时间:2024-03-14 09:09:43 作者:admin

借款合同利息的支付 第1篇

1、在民间借贷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所以,事先扣除利息实际等于减少计算利息的本金。

2、在民间借贷中,出借方特别要注意不要出现复利的计息形式。

有的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后,没能按照约定收回全部本金,便将以前拖欠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贷给借款人并计算利息,这种做法就是人们俗称的“利滚利”。

我国法律明令禁止这种行为,如果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不支持利息。

3、另外,合同到期时如发生借款方不能按照约定全部返还本息的情况时;

一定要对所偿还的款项进行说明或者同出借方协商一致,明确所还款是利息还是本金,否则,所还款项按照先归还利息,后归还本金的方式计算。

如果先归还本金,则拖欠的利息部分不能再计息,如果先归还利息,则拖欠的本金部分可以继续计息。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借款合同利息的支付 第2篇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民法典》第628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782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902条规定:“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虽然计算利息的时间起点比较容易确定,但司法实践中法院错误地认定利息计算起点的情况却经常出现,如很多判决简单地以当事人结算之日作为计算起点。

借款合同利息的支付 第3篇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2、个人借款约定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四倍以内的属于合法利息。

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4、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5、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6、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利息的支付 第4篇

借款合同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约定不明确是,视为没有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利息的支付 第5篇

1、可以,借款合同中,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共存。

2、根据《民法典》分则的规定,利息是合法的,也可以约定,根据《民法典》总则第114条的规定,违约金是合法的,也是可以约定的。借款合同是民法典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之一,当然应该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从事,民法典总则和分则两部分关于利息和违约金的约定也并无冲突,相互之间没有排斥性,因此在借款合同中,可以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以及未按时归还借款应该支付的违约金,当事人针对这两点提起的诉讼请求,也应该得到支持。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借条利息和违约金可以一起写吗的相关知识,对于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虽然能在合同中都做约定,但是在诉讼中.法院一般不会同时支持当事人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