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书由谁来写有效(精选3篇)

时间:2023-12-03 11:11:01 作者:admin

委托书由谁来写有效 第1篇

1、委托书的有效期限应当依据于双方在委托书中的约定,双方根据委托事项自由约定。

2、有明确委托事项的,自委托事项终止时止。

3、有明确委托事项办理期限的,自委托事项办理完成时止。

4、没有确定委托事项,委托事项长期存在的,委托长期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委托书由谁来写有效 第2篇

1、办理委托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

2、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为有效。

3、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如行走不变、患重病等)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选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4、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内容应真实、合法。

5、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生效。

6、转委托人要有转委托权,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委托书由谁来写有效 第3篇

办理委托书公证应当由当事人亲自到公证处申办。

申请办理(有关房产买卖)委托书公证,没有地域限制。根据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二条,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但遗嘱、委托、声明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除外。

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书文本;(即授权事项,此项内容最好跟工作人员沟通,尽量细化授权事项,避免只写全权代理)

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如股票、银行存折等);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除了一般的委托书公证外,如果在国外所做的公证文书,还需要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如果在香港/澳门所做的公证委托书,并需要盖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转递香港/澳门公证文书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