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包干合同范本(最新7篇)

时间:2024-03-04 12:11:07 作者:admin

审计包干合同范本 第1篇

委托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_民法典》、《_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目的和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_________。

第二条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1、甲方承担会计责任(管理当局的责任),即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并保证其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2、乙方承担审计责任,即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承担责任。

第三条甲方义务

1、按约定时间提供审计业务所需全部资料,包括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2、协助乙方查看业务现场,并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3、按约定条件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不以足额支付审计费用为条件影响报告意见;

4、按委托目的正确使用审计报告,不给使用人关于审计报告理解的.误导。

第四条乙方义务

1、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执行业务;

2、应于_________前出具审计报告;

3、对在业务执行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第五条审计收费

1、根据北京市物价局最新规定和委托项目的工作量、难易及风险程度确定审计费用。

2、经协商,双方确定本项目的审计费用及付款时间如下:审计费用:_________;付款时间:签订合同之日支付审计费用总额的_________%,即大写_________元,交付审计报告时支付剩余的审计费用,即大写_________元。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变更计划,或未及时提供审计所需全部资料(或工作条件)而造成乙方返工、窝工或修改报告,乙方可合理延期出具审计报告或拒绝出具审计报告,甲方应根据乙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另行支付相应费用;

2、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本项目中途停止,乙方所收费用不再退还甲方;

3、除因甲方原因以外,乙方未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提交审计报告,甲方可以拒绝支付服务费用;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合同任何一方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附则

本合同自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

审计包干合同范本 第2篇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审计包干合同范本 第3篇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会计师事务所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

1.委托事项;

2.审计费用及支付方式;

3.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4.甲方权利义务;

5.乙方权利义务;

6.保密条款;

7.违约责任;

8.不可抗力;

9.法律适用及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10.合同的变更;

11.合同的终止;

12.合同的转让;

13.通知和送达;

14.补充协议与附件;

15.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合同正文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

依据《_民法典》、《_注册会计师法》、《_审计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事项:

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下述第项进行专项审计: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会计报表内的特定项目审计;

5.内部控制制度遵循情况审计;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具体审计业务如下:

(1);

(2)。

7.本项审计业务预定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完成现场工作。如有特殊情形,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适当延长。

第二条审计费用及支付方式:

1.双方约定完成本项业务的审计费用为:_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元整(RMB___________元)。

2.支付方式:

甲方在本审计合同签署后______日内,支付费用总额的_______%,即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元整(RMB___________元);

乙方交付审计报告并经过甲方书面确认后______日内,甲方支付剩余的审计费用,即人民大写___________元整(RMB___________元)。

3.因业务需要,发生的相关费用如差旅、食宿等费用,按照下列方式第种方式执行:________________

甲方另行全额支付,不计入上述费用。具体办法为:________________按照不高于甲方普通工作人员标准,由乙方先行垫付,审计事项完成后由甲方实报实销。

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4.在每一次付款前,乙方应当在上述付款期限之前天开具并向甲方提交等额的正式发票提示甲方付款,乙方拒绝提供正式发票或所提供发票不合格的,甲方可以拒绝支付审计费用。

5.如因审计工作遇到特殊疑难重大问题,致使乙方增加审计程序使实际审计工作时间有较大幅度的增加,甲方应在了解实情后确认是否接受乙方增加审计费用的请求。

6.审计过程中因甲方原因中止审计,双方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乙方的工作量进行评估,对于甲方多支出部分的费用,乙方应当予以退还。

7.如果甲方经调查发现乙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未披露的内容,则乙方应当按照审计费用总额的_______%对甲方进行赔偿。

第三条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1.甲方承担会计责任(管理当局的责任),即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并保证其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2.乙方承担审计责任,即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承担责任。

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

1按约定时间提供审计业务所需全部资料,包括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2.协助乙方查看业务现场,并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3.按约定条件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不以足额支付审计费用为条件影响报告意见;

4.按委托目的正确使用审计报告,不给使用人关于审计报告理解的误导;

5.乙方指定的主办或经办审计人员与甲方或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甲方有权要求其回避;

6.甲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7.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乙方提供相应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资料原件。

8.当甲方认定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执业人员和服务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拒不改正的;

(2)有确凿证据表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3)存在严重工作过失,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

(4)违约将委托服务业务转包、分包给其他中介机构的;

(5)受到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罚,丧失执业资质的;

(6)拒不配合工作要求达三(3)次以上的;

(7)应当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

1.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业务。

2.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出具审计报告共计份。

3.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乙方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5.乙方可以根据需要查阅甲方的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甲方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甲方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除非甲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乙方应对其在甲方现场的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该等工作人员在现场期间造成甲方及在现场的任何人员的任何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责任。

6.乙方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甲方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甲方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因甲方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7.乙方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在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明知甲方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明知甲方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明知甲方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明知甲方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8.乙方应确保其自身、工作人员及其任何替代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9.乙方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资质,并承诺工作人员及其任何替代人员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10.乙方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保密条款:

1.乙方应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允许第三人使用或使用于本协议之外的其他目的及用途,否则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本合同保密期限为合同有效期及合同终止后______年。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变更计划,或未及时提供审计所需全部资料(或工作条件)而造成乙方返工、窝工或修改报告,乙方可合理延期出具审计报告,双方可协商由甲方根据乙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另行支付相应费用;

2.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本项目中途停止,甲方已支付费用扣除合理费用(由双方协商认可)后,应退还甲方;

3.除因甲方原因以外,乙方未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提交审计报告,甲方可以:

(1)拒绝支付服务费用直至乙方向甲方交付审计报告,且每迟延______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审计费用的_______%作为违约金,甲方有权从最终支付的审计费用中扣除。迟延达______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回其已支付的审计费用;或

(2)立即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退回其已支付的审计费用,且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4.乙方提交的审计报告不符合甲方相关要求及国家、行业协会相关规定的,其应向甲方赔偿由此遭受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付费用重新进行审计。

5.如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上述条款,都应负责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合理损失。

第八条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______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

2.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______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机关出具,按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3.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签约一方或双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九条法律适用及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的解决等均应遵守_法律。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应当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及时加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其中一种):_

(一)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上述争议发生期间以及协商、仲裁/诉讼期间,除与争议有关的事项外,本合同双方仍应当行使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收到后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一条合同的终止:

1.双方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各自的全部义务、责任,本合同自行终止。

2.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

4.在下列情形下,非违约方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合同的:

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人或者委托给任何第三人行使。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三条通知和送达:

1.根据本合同的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对方应当签收)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甲方: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邮寄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邮寄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______日起三(3)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补充协议与附件: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如本合同内容相冲突的,以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2.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的附件为: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保留对审计结果进行复核的权利。经复核后若乙方审计存在较大偏差的甲方有权扣减部分审计费。

2.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持份,乙方执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签署后,本合同中的约定将取代双方之前达成的任何关于本合同主题事项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双方在签署本合同以前任何关于磋商与本合同签署有关的书面或口头意向协议、会商纪要、往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形式的协议或函件。

(以下无正文,为本合同的签字盖章处)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审计包干合同范本 第4篇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

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审计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审计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审计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执行_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审计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审计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自 年 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 咨询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_委托人_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审计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_审计人_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和工程造价审计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_第三人_是指除委托人、审计人以外与本审计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_日_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审计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审计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审计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审计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审计业务。

第五条审计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_正常服务_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审计工作;

2、_附加服务_是指在_正常服务_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_额外服务_是指不属于_正常服务_和_附加服务_,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审计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审计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审计人提供与本项目审计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审计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审计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审计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审计人联系。

审计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范围内,授予审计人以下权利:

1、审计人在审计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审计人在审计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审计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审计人在审计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审计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审计专业人员不按审计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审计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审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审计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审计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审计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审计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审计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

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审计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审计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审计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审计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审计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审计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审计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审计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审计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审计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审计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审计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审计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审计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审计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审计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的需要,审计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审计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审计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审计人及审计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审计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审计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审计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范围:

_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_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审计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审计包干合同范本 第5篇

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委 托 人:咨 询 人: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委托人: 咨询人: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 项目名称:

2. 服务类别: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跟踪审计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_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该工程施工开始实施,至工程竣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结清咨询费用后失效。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联 系 人: 住 所: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公司电话: 公司传真: 联系人电话: 电子信箱: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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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审计包干合同范本 第6篇

一、市政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在具体的审计工作中,经常会发生基本建设项目审计与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的混淆与错误理解。基本建设审计是财务会计专业。因此理清市政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不仅可以有效地区分两者之间的关系,而且可以为发现工程财务审计工作中的问题、优化审计工作提供精细化的方向。

1、项目开工前期的主要审计内容

开工前期的审计主要是对市政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审计任务书以及初步设计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审计,并且出具相关审计证明。对于该阶段的审计工作,审计人员需要重点关注的是该项目是否列入地方政府或者部门的市政交通建设计划、相关一系列审批手续以及各项开支的合法性以及合规性(如项目资金是否按照规定存入专业银行等)、设计概算的编制是否合规(如有无少算、重算、漏算项目费用,材料、设备购置费是否真实、合理,计划列项的预留费用是否科学、合理等)。

2、项目施工阶段的主要审计内容

施工阶段审计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整个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以及项目资金使用的廉洁性程度。近几年频发的公路塌陷、大桥倒塌、市政交通建设资金使用明细不清等问题,都与施工阶段的项目审计质量有关。在项目施工阶段,审计人员的审计任务是复杂繁重的,主要目标就是要控制好内部机制,保证施工阶段管理的合理化、制度规范化,确保施工质量,把工程建设成本尽量降低,减少施工过程中的损失浪费。

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对相关建设项目合同履行、控制情况的审查,检查被审计单位内控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每月进度款的支付财务审计人员,应审查是否有项目相关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签字,是否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合同清单确定的单价相符,防止提前支付,给项目业主带来资金压力和多发生利息支出,通过审查资金的支付是为更好地有计划安排资金。财务人员必须参与概预算和合同管理,若发生超出审批概算范围(除特殊项目外)或合同价款内容调整情况的,特别是要使用预备费用项目的,要进行合理性审查,是否超合同范围,保障资金支出要有完备的支撑资料及分部分项审批的控制流程的完整,财务审计人员也需要到现场实际调查审核是否存在虚列“影子”项目;根据施工进度,严格审查资金的使用权限和责任是否认真执行到位;对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等各参建单位的履职情况以及延伸到相关单位的审计与监督;检查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对整个工程内部控制情况的审计与评价,对财务费用报销制度的执行情况,特别要重视审查费用是否正确归集;列入费用收支的延期竣工赔偿和提前竣工的奖励等的真实性审查;重视审计会计报表等工作,检查财务收支账目及工程造价经济资料审核后归档情况,以便将来出现问题后有备查资料可查而分清各自责任。

3、项目竣工后的主要审计内容

项目竣工后的审计工作属于市政交通基本建设工程的事后审计,涉及到合规、合法问题进行的事后审计,以及对项目的经济效益做出具体审查评价,工作内容多、任务量大。主要包括对竣工决算的审计、对概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对建设项目资金资产使用与结余情况的审计、对待摊投资的审计以及对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的审计等工作。这些内容只是从大的框架上予以阐述的,实际上所包含的细节性工作还有很多,以资金管理审计为例。

一是审计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到位、使用及结余情况,是否存在超概算情况;二是审计工程进度拨款情况,要注意与对应的施工单位承包合同条款中的相关付款条款相对比,是否存在提前支付工程款项从而造成增加投资成本的现象;三是审计建设单位管理费用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审计时要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不属于建设单位管理费用范围开支的部分也归纳入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存在挤占挪用现象;四是审计建设期贷款及利息费用计取和分摊情况,大部分建设单位不是一笔贷款对应一个项目,而是存在项目间相互拆借,对多个项目共同使用同一笔贷款的情况,分摊的原则和计算是一个审计重点;五是审计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征地拆迁应先完整收集有关征地方面的会议纪要记录、合同及协议、审批手续等资料,完整收集确定评估价和补偿价的评估报告、评估计算书、补偿协议等相关资料,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并且从资金流向、被补偿人情况、评估单位、拆迁单位等进行全面深入查证,根据资金流的走向来进行审计。六是勘察设计、监理、跟踪审核费用的相关单位的费用计取和支付情况,主要审计各类费用的计取依据是否合法、合规;支付是否按签订的合同付款条款进行支付。在审计过程中,做到宏观分析、微观查证。七是要做到文明审计,多与被审计单位沟通交流情况,掌握第一手真实情况,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

二、市政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审计中的共性问题

1、重事后审计,轻事中审计

近几年,_结合国家_的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情况,就中标单位违规获利资金、套取挪用建设资金等情况进行了严格的处分,并强调要将这些问题遏制在萌芽阶段。这就内在的反映了项目审计事前与事中审计的重要性。实际上,我国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有着明显的事后审计特征,忽视项目的事中审计,导致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合规情况等可能出现的问题无法及时发现,给工程质量和工程资金使用均带来较大的安全隐患。需要注意的是,就事前审计而言,从其工作内容可以看出,主要包括各项审批程序的合规性以及概算的科学性上。由于处于项目初始阶段,其审计工作内容较后期审计简单,因此忽视项目事前审计工作的现象较为普遍。

2、审计操作不规范

从上述三阶段的内容描述可以看出,整个工程项目的审计内容较多,且相当繁琐。由于市政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持续时间长、投入资金多、审批手续复杂,所以对项目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一旦忽视了某个细小环节的规范性审计,将会给工程项目带来巨大损失。实务中,诸如审计样本选择不规范导致无法确定工程量清单是否准确,合同和补充协议审查的不规范导致与工程概算、招投标文件不一致,施工现场原材料、工程设备出厂证明、质检报告以及材料抽查结果审计的不规范导致工程项目质量无法保证,对各项审批材料以及资质的不规范审计导致项目资金流失等现象屡见不鲜。这些不规范的审计操作给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完成情况、预期带来的社会利益与经济效益等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3、没有充分发挥好审计力量

对于市政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来说,审计在服务党委、政府宏观决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都有着建设性的作用。审计内容涵盖了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管理、财务管理、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工程招标等各项工作,单靠内部审计或者国家审计的力量会削弱审计工作的建设性作用。在实际审计工作中,没有充分发挥好内部审计、国家审计以及社会审计的作用,而是多依靠内部审计以及国家审计的作用。即使社会审计机构参与到项目的审计过程中,由于受到各方面权限的限制,不能“大显身手”,只是就一些重点、难点审计环节提供辅助性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审计效率和效果都受到了较大的影响。

三、加强市政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审计质量

1、审计全过程精细化管理

要想使得跟踪审计真正发挥作用,必须实现项目审计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精细化管理与规范化管理是相辅相成的,两者在加强市政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审计质量中是交叉性的发挥作用的,相关审计部门要就整个审计流程形成一个整体的规范性框架。比如,统一明确项目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与内容、审计关键环节、时间安排;统一审计通知书、工作底稿、审计通报、阶段性审计报告等文书的格式与使用条件;统一审计质量符合程序等。在此基础上,将每一环节所涉及的工作予以细分,对细分的项目在进行规范化地管理。当然,不同的交通建设项目都有自身的特点,因此,规范化的要求是可以根据项目予以灵活调整,但不管哪种模式下的跟踪审计都需要有精细化的管理思想。

2、促进被审计单位严格内部控制,规范完善财务管理

通过相关工作我们发现,除了极个别单位、事项属于蓄意或人为造假、舞弊外,大多数审计出的不规范事项还是属于被审计单位、项目财务基础工作不完善、内部控制不严格所导致,如报销流程不清晰、合同审签、支付流程不完善等所导致。因此,在市政交通基本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要立足于自身审计工作的独立性角度,充分认识、研究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设计是否合理、财务会计核算是否规范、财务工作是否完善等,通过与被审单位的工作沟通、交流,出具管理建议书,或者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财务部门进行座谈,提供改进财务管理工作的建议,并就发现的典型事项,在当时可以交流的前提下进行沟通,以提升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水平,这样才能找准根源,对症下药,从根本上解决被审计单位类似问题的重复发生。

3、加强项目审计过程中的各方沟通

市政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覆盖面广、耗时长,加之跟踪审计需要及时、全面的信息予以支撑。因此,要加强项目审计过程中各方面的沟通。一方面,沟通主体要全面,不仅仅是内部审计、国家审计以及社会审计各个审计部门内部的沟通,还要注意三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同时要注意三方审计部门与承包方、施工方之间的信息沟通。另一方面,沟通方式上的便捷性以及及时性,比如,审计机构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就简单问题进行及时沟通,通过聊天软件和通讯软件进行实时互动等。

4、整合内外审计资源,创新审计模式与审计组织

市政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内容多且复杂,要想实现全过程的跟踪审计,就需要发动一切可利用的内外部审计资源,将审计监督的关口前移,严格执行各个阶段的审计工作。建议充分利用内部审计、国家审计以及社会审计的力量,就市政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制度,建立创新性的审计模式以及审计组织。以项目审计资金为主线、基准点,为内部审计、国家审计以及社会审计提供项目开展全过程审计的平台,形成“分工合作、层层审计”的模式,对项目各个阶段的施工状况以及政府的投资状况,进行及时有效地跟踪监督。在审计组织上,一方面以市政交通建设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实施审计的主体,结合社会审计力量对其所管辖的普通路网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另一方面由国家审计机关结合内部审计与社会审计力量对政府投资的市政交通工程等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

5、充分利用互联网,提高项目审计的经济、社会效益

各审计部门应以互联网为依托平台,首先,将项目的各阶段报表数据传到跟踪审计控制单位,让审计单位第一时间掌握项目情况,发现偏差及时纠正。建立大数据库,要求建立定期报送机制。在适当周期下的定期报送可以解决及时性和追溯性,同时避免因数据获取而耽误审计项目进展。其次,以制度规范配合审计工作。用制度来约束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企业、机关对审计工作的配合,一定程度上保障审计获取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最后,建立专业数据分析团队以有效整合数据分析,找出项目审计中出现的问题和解决的方法。要着力树立大局意识,有效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建立多部门、多系统、跨行业的大数据审计资源,从而实现在组织架构、现场管理、数据资源、信息传递等多方面的审计大协同作业。针对出现的问题建立相应的管控制度,提高控制效率,有效节约和控制成本,提高项目的经济性、社会性以及效益性。

审计包干合同范本 第7篇

1.甲方拒绝或未按期向乙方支付审计业务费,乙方有权停止工作或不向甲方提供审计报告书;

2.甲方未同乙方协商而擅自变更或减除已签订的协议,不得索要已支付给乙方的款项;

3.甲方未及时向乙方提供真实、合法的资料,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其自行负责,乙方不承担责任并且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总协议收入_________%的违约金;

4.乙方在甲方的积极配合下,不能按期完成审计工作,或未同甲方协商擅自变更、减除已签订协议的,应视为违约,违约金为总协议的_________%。